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个公益诉讼案例。其中,因22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能足额收缴,泗县国土资源局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也在其中。
以下为案例详情:
2017年3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检察院因泗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11月11日,泗县国土资源局与郝道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宗面积为11944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郝道光使用,买受人分两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520万元,2015年11月9日前支付3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20万元。2016年3月17日,泗县国土资源局与泗县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虹瑞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归虹瑞公司,由该公司履行郝道光与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关于该地块相关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与承诺。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将该宗地交付给虹瑞公司。虹瑞公司至今尚欠土地出让金220万元未缴纳。
2017年1月25日,泗县人民检察院向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追缴虹瑞公司所欠土地出让金220万元,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7日、2月28日复函检察机关,称其将加大催缴力度,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但截至目前,该局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职责,涉案220万元土地出让金仍未依法足额收缴,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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