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机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权信托(阆中民用机场招投标)

余老师 76 0

  小六说:从承认非公经济的地位,到承认私人产权,到《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我们这么一个强调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而言,产权保护制度的进步来之不易。

  

  《物权法》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993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有进步,但依然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

  

  其中涉及的诸多内容,比如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比如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也与普通的工薪阶层有关。

  必须承认,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文件,在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确是一个重大的事件。

  

  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财产是公众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法律是否许可个人合法地追求财富,并对他们取得的财富提供法律保护,这不仅仅对每一个个人意义重大,而且对社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意见》之强征强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对于我们这么一个强调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而言,产权保护制度的进步来之不易。从承认非公经济的地位,到承认私人产权,到《物权法》的出台,可谓步步惊心,是很多仁人志士努力的结果。

  《意见》之70年产权到期了怎么办?

  关键点: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意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

  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

  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文件发布后,很多专家解读说,不用担心70年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被政府收回的问题。甚至有人说,不用担心续费的问题。我觉得,这样的看法还是有点太乐观了。如果70年的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当年《物权法》立法的时候早就解决了。

  当年《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对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争论就很大。《物权法》最终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事实上,当时占绝大多数的意见建议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自动续期。

  但是,今年4月温州爆发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取高额续费的报道,让很多人感觉到了恐惧。温州的做法尽管可恨,后来以“辟谣”的方式平息了争论,但其做法却是有文件基础的。

  有人说,以后不用担心收回房子,可是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个文件并没有明确废除,如何让人不担心?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老百姓的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

  笔者过去一再强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高价续费,既违背天理,也和基本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如果承认房子是有限的租期,那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未来还要征收什么房产税;如果要征收房产税,就请把房子的“永久产权属性”还给老百姓。既想把地高价卖了,又想每年收房产税,此种贪婪,旷世罕见。

  这一次,中央再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研究到期后的法律安排,形成稳定的预期,揣摩文件精神,当然应该乐观。但不能过于乐观,要意识到这个问题非常敏感非常复杂,不是那么轻易得能够解决。

  我最担心的是,最终形成的法律安排尽管不再规定要无偿收回,但估计要交一笔不小的费用去续期。如果是这个结果,则仍然不是最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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