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每人拟出资100万元。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各出资50万元,丙未实际出资。甲乙一致要求丙要么出资,要么退出,丙均不同意。后甲、乙、丙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公司财产只有10万元,欠债120万元。
一、债权人向甲、乙、丙及公司主张债权,是否应被支持?
二、当公司经营遇到问题,甲乙要求丙出资未果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未出资的丙退出?
律师点评
对于第一个问题:债权人就公司财产实现债权应无异议。至于甲、乙、丙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首先,公司注册资金是300万元,实际出资为100万元,甲、乙、丙共有20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公司先以10万元资产承担责任;其余部分为110万元,远低于200万的应履行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丙无偿还能力,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或者乙偿还110万元债务,也可以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当然,甲、乙在偿还债务后也可以再向丙主张权利。
现实中,还会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几个人发起成立公司,有人因为掌握某种资源或者有特殊贡献,发起人同意个别人不用实际出资,但仍然为股东,即所谓的“持干股”。其实,“持干股”也会有风险。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都已到位,且各股东对出资义务有明确约定,持干股的股东风险相对小些。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又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持干股”的股东也有可能被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因为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起人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发起人协议向出资不到位、未出资的股东等追偿。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不能作为强制退股的法定条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有瑕疵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三位股东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已届章程规定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甲、乙、丙履行出资义务。但现实中,如果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股东控制公司公章,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股东出资较难实现。理论上,已出资股东只能自己以公司名义起诉。
章程对于公司来讲至关重要,公司成立之时,建议请专业人士就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公司决策机构职权及其表决程序、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解散等事宜在章程中进行规范。如果章程内容不具体,对公司来讲,就类似于国家只有宪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司的章程内容决定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律师简介
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山东省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全国律协2014年赴西藏无律师县志愿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
手机:13656391016
邮箱:pmcdy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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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山东潍河城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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