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沾益城投2022年债权项目(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余老师 87 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发布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典型个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指导相关涉民生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原则、物业公共区域权利主体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方面。其中,一房企因虚假宣传绿地面积被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判赔业主20000余元一案入选。

  2013年3月6日,饶某、钱某某与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泸西县“大丰御园”房地产项目的5幢803号商品房以407442元的价格出售给饶某、钱某某。2014年1月6日,饶某、钱某某与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2014年4月21日至22日,泸西县测绘管理站对泸西县“大丰御园”房地产项目做测绘并作出测绘报告,该报告显示:绿地面积实测为6936.34平方米。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向饶某、钱某某分发的“大丰御园”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明确载明:绿地面积10666平方米。2015年6月24日,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曲靖大丰公司为饶某、钱某某办理了泸用(2015)第0011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15年9月向泸西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提交资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015年7月10日,饶某、钱某某以涉案商品房存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的“16亩中心景观”和“绿地面积”不足等***行为为由,起诉至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要求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赔偿损失4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部门报送绿地面积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的宣传不符,“16亩中心景观”和“绿地面积10666平方米”为不实宣传,误导购房者购买房屋,使购房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故判令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饶某、钱某某赔偿损失20000余元。

  云南省高院认为,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型民生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处理尺度。在充分维护人民群众有关生活、生计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较好地平衡了民生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将指导各级法院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涉民生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并推动各民生领域中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近几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经济领域内的民生矛盾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云南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到296293件,结案数247609件,与此相对应,人民法院受理涉民生的案件数量也高速持续增长。

  ▍素材来源:中新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整理编辑:小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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