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失信被执行人大曝光!
江西的小伙伴们!
和下面这些人或组织有经济来往时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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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礼庚
年龄:48
身份证号码:3622271967*****935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一、被告江西省万载县礼信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本金 4992432.3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O1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万载县礼信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原 告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欧阳礼庚、闻小兰、江西德昌担保有限公司、 欧阳斌、万载县宜信农业高科有限公司、何建国对被告江西 省万载县礼信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妙华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3522301977*****012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一、被告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5日前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借款本金232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份两段计算:1、2014年9月16日前(含当日)利息经计算为1105778.46元,2、2014年9月17日之后(含当日)利息以24325778.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22%,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天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名储事业有限公司、肖志水、郑妙华、周宜清、郑仙金自愿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63429元,减半收取81714.5元,由被告上海和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柏天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名储实业有限公司、肖志水、郑妙华、周宜清、郑仙金共同负担。
吴阿禄
年龄:79
身份证号码:3522301936*****010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一、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逾期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按逾期贷款本金1000万元、日利率0.05%,自2013年10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长钦、王爱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分别在4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张云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长钦追偿。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对被告吴阿禄、吴嫩弟各自名下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下炉公路边房产(产权证号为周房权证狮城字第3543号,面积为244.72平方米)和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罗汉亭路2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周房权证狮城字第4476号,面积为370.98平方米)在共计106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上海富淘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388弄17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10)第038287号,面积为492.45平方米)、被告陕西安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北马道巷4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1100108021Ⅱ-3_1-98-10101,面积为1034.61平方米)、被告王爱华名下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钢贸城8幢3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嘉港字第00160895号,面积为118.95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平湖国用(2012)第21-1754号,面积为35.8平方米),分别在2000万元、2340万元、1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498元,由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安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淘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长钦、王爱华、吴阿禄、叶建端、吴嫩弟、郑爱花、张云福共同负担。
吴长钦
年龄:43
身份证号码:3522301972*****910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一、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逾期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按逾期贷款本金1000万元、日利率0.05%,自2013年10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长钦、王爱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分别在4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张云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长钦追偿。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对被告吴阿禄、吴嫩弟各自名下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下炉公路边房产(产权证号为周房权证狮城字第3543号,面积为244.72平方米)和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罗汉亭路2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周房权证狮城字第4476号,面积为370.98平方米)在共计106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上海富淘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388弄17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10)第038287号,面积为492.45平方米)、被告陕西安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北马道巷4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1100108021Ⅱ-3_1-98-10101,面积为1034.61平方米)、被告王爱华名下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钢贸城8幢3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嘉港字第00160895号,面积为118.95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平湖国用(2012)第21-1754号,面积为35.8平方米),分别在2000万元、2340万元、1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498元,由被告上海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安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淘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长钦、王爱华、吴阿禄、叶建端、吴嫩弟、郑爱花、张云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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