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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拟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设不低于总座位席数10%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
《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不低于总座位席数10%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此外,《办法》还拟将每年农历9月设为重庆敬老月。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在的条文表述设定的条件仅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没有对“具有本市户籍”和“经济困难”进行限定,从而把本系老年人护理制度中针对特殊关怀对象的兜底保障变成了普惠政策,建议此款修改为“对具有本市户籍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此外,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将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康养、护理项目逐步纳入医保范围,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文/ 颜若雯 转自《重庆日报》6月1日第三版)
总编:黄敬源 蒲从永
编辑:李银军 犹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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