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72号盐城市盐城东方永续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江苏盐城信托项目***)

余老师 85 0

  来源:面包财经

  昨日上午(8月8日),面包财经微信公众号(ID:mbcaijing)独家刊发了题为《光大银行又摊上事:遭投资者拉横幅实名公开举报》的文章。多家网站和自媒体转载,引起广泛关注。昨日晚间,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对此事做出回应称:目前该产品已经到期,上海国际信托已对个人投资者的本金进行全额兑付,但个人投资者未获得投资收益。以下是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回应全文: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于2012年6月代理收付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上海信托香花石系列.中国字画艺术品投资(嘉世年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该产品为浮动收益,产品期限3年,到期后可延期1年。我行是该产品的资金代理收付行,负责优先级资金的代理收付。目前该产品已到期,上海国际信托已对个人投资者的本金进行全额兑付,但个人投资者未获得投资收益。

  近期,有部分投资者前来我行对产品运作及收益情况进行咨询,我行积极协助客户敦促上海国际信托履行受托人责任,尽快披露信托运作报告、投资品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我行支持客户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央企信托-72号盐城市盐城东方永续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江苏盐城信托项目违约)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8月8日

  其实在面包财经昨日的文章中,已经明确指出:投资者在发出公开举报信前已经兑付了本金,质疑的焦点其实在于银行理财经理在产品推介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和违规行为。

  关于信托产品的推介,在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行在为信托公司推介产品时,实际上也要遵守上述规定。面包财经昨日在文章中也呈列了银行的相关宣传资料。资料中所使用的措辞,是否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待监管部门的认定。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当任何推介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实际上都是违规的。近几年来信托产品预期收益乃至本金无法及时兑付的情况并不罕见,轻信推销者的一面之词是不可取的。

  另外,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指的是: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正如面包财经昨日文章中所介绍:一些投资所认购的信托产品金额仅为50万。这是否合规依然值得商榷。

  不过作为投资人其实也很难推脱自己的责任。同样一个银行网点推介的产品收益率相差六七个百分点,很明显高收益背后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真正能对投资负责的其实就是自己本人,与其事后兴师动众拉横幅举报,不如事前谨慎对待。万幸的是投资人的本金已经获得兑付,不至于血本无归。

  银行理财经理的话也是不能全信的,很多时候为了完成业绩难免夸大其词。很多推介资料中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其实银行只是代销或者代理支付,风险并不小。

  从光大银行的回复中看:上海国际信托“履行受托人责任”、“披露信托运作报告、投资品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都需要他人的督促,着实让人无语。这些事情不是《信托法》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吗?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光惦记着赚手续费,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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