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债券(含产业债和城投债)
1、产品介绍:
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为城投债;由一般产业类公司发行的债券为产业债。企业债券要求募集资金用于预先约定的用途且为固定资产类投资(可以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改委系统为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审批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是当地的投资主体,城投类债券是企业债券构成的主体。
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窗口文件。
2、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债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但现实中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投资者风险识别、定价、承受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对企业债申报主体的要求较高(民营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上,国企AA-及以上),且受制于资产负债率、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将酌情要求发行主体补充增信措施。
3、发行规模:
存量债券的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近3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其中融资平台的净资产需要扣除公益性资产(如道路、博物馆等)。当期债券的发行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70%。
4、常见期限:
发行期限普遍较长,少量高评级的产业类企业债期限可达15年,通过特殊条款设计,市场上已有“永续类”企业债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主要集中在7年期品种,但均按监管要求设计了分期偿还条款。
5、增信措施:
对于募投项目能力不足、发行主体评级偏低、资产负债率较高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会建议或强制发行主体增设第三方担保、自有资产抵质押等增信措施。
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由信用良好的担保公司(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级别AA+及以上的债券,国家发改委将简化核准程序。
二、项目收益债券
1、产品介绍:
项目收益债券指“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想联系的,债券募集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为国家发改委重点鼓励的债权品种。
在实践中,由于紧靠尚处于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未来收益难以支撑债券信用,项目收益债券方案设计上依然需要较高资质的发行主体提供增信措施,且债券资金监管十分严格。
主要试用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债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满足项目收益较高,运营期项目收入可覆盖当期债券本息支出,且需要高资质主体提供差额补足或作为担保方。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豁免相关法规对发行主体的财务指标要求。
3、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规模仍受到净资产规模、净利润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受发行人净资产的限制,但需要与项目投资额挂钩,且项目周期内产生的收益可以覆盖债券本息。
4、常见期限:
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相匹配,无常规期限。
5、增信措施:
项目收益债券差额补足机制必须设立,其他增信措施可根据具体方案设计,发行主体需要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使用账户、项目收入归集账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三、公司债券
1、产品介绍:
公司债创设于2007年,起初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与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并于2015年年初正式扩容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全面建立了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大公募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小公募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制度。
小公募发行主要由交易所负责审核及颁发批文,证监会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流程更加简便快捷;大公募在交易所审核的基础上仍需由证监会进行实质性审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发行后备案制,如需在发行后于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则需于发行前获得交易场所的《无异议函》。
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
2、发行条件:
满足《证券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如需向公众发行,还需满足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若非公开发行,发行主体则无任何财务指标限制,但须保证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3、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的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受发行净资产的影响。
4、常见期限:
短期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内,一般公司债券期限主要为3-5年。
5、增信措施:
是否设置增信措施主要考虑资本市场的接受程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仅要求发行人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补充增设偿债资金专户。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
1、产品介绍:
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质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行人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于在持有者所持有的债券中嵌入了看涨期权,分为公开、非公开两类发行方式。
与股权质押相比,具有质押率高、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与普通债券相比,融资成本更低;若发行人有大额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愿,通过可交换债券的方式可以锁定二级市场减持价格,规避大幅减持对股价的冲击。
主要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部门规章。
2、发行条件:
净资本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发债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利润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评级条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5亿,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本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的发行规模主要由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水平,以及可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决定。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该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该次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交易日日均价计算市值的70%。 非公开发行,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主体评级均无强制性要求。质押股票数量应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4、常见期限:
以3年期、5年期产品为主。
5、增信措施:
可交换债的股票质押方案即为增信措施,一般无需设置其他增信方案,但需要针对质押股票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五、中期票据
1、产品介绍: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其特点在于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且没有期限限制。
主要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2、发行条件/发行规模:
中期票据余额不应超过发行主体净资产的40%,对发行主体无盈利能力方面的要求。
3、常见期限:
目前市场上中期票据方案以3年至5年期居多,同时存在通过相关条款设计而无明确到期日的“永续中票”类别。
4、增信措施:
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增设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当前无关于中期票据监管账户设置的特殊规定。
六、项目收益票据
1、产品介绍:
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可选择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2、发行条件:
项目收益票据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需要有较好的现金流,同时需要为该期债券增设增信措施。
3、常见期限:
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项目的债券期限方案差异较大。
4、增信措施:
项目收益票据并未对增信措施有特殊要求,但由于项目收益票据用于建设在建项目,且以该项目未来收益作为票据本息的第一偿还来源,设置增信措施有利于降低项目收益票据的融资成本。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募集资金投向。
作者:程玉伟
来源:ppp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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