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自2022年3月起每月底偿还33333元直至还清之日止,但赵某仅如期偿还了两期。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明确表示现无力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偿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责任。预期***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的明示行为预期***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示毁约”,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形态。如债务人明确告诉债权人自己将不再归还债务;第二种是“默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形态,如债务人对外债务较多已不具备还款能力或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推脱还债等行为举动的。本案中,赵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向赵某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款虽系分期偿还,目前尚有部分借款未到期,但因赵某已明确表示无力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至今赵某仅偿还了两期,故李某要求赵某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约定借款偿还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雨濛 陈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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