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东游文旅发展债权转让1号政府债定融产品(绵阳文旅项目)

余老师 95 0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成暂行办法),网贷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政策终于落地,笔者仔细研究后发现有两条需要特别关注。

  细则第二条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中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从第二条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P2P认识回归本质即单纯的信息中介机构,不是金融服务也不是影子银行。十六条则详细界定了线下业务边界,在12条禁止行为中进一步规定不得将融资项目进行期限拆分。而这几条政策,受到最直接冲击的就是P2P行业饱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

  何为债权转让模式呢?又为何可能被终止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目前P2P行业常见的资金运作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平台模式,而另一种就是债券转让模式。

  纯粹平台模式保持了P2P行业本质,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交易,只是作为信用审核、信息展示和招标以及资信评估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出借人自主选择借款人,平台通过信息中介的方式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通常资金运作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托管,投资人在完成平台注册后同时需要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服务,这种方式下资金可以更好的与平台自身隔绝,避免了平台卷款跑路的情况。拍拍贷为该模式的典型公司。

  而债权转让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借贷双方是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公司的第三人(专业放贷人)先行放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然后将债权重新分割转让给不同出借人。该模式由于可以进行额度和期限错配,所以更容易批量进行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现在大多数P2P公司尤其是线下公司采用该模式的原因。

  债权转让模式风险巨大

  首先,债权转让模式中放贷的第三人通常都是公司实际的控制人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他人,这就是为自融和庞氏*** 提供运作的土壤。

  其次借款人信息、债权信息不透明,假债权疑云始终不散。再次资金使用极不规范,虽然过去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操作,但是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只是资金通道而非托管平台,所以资金很有可能直接进入公司控制人账户,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

  最后,由于借款人都是长期债权,而理财端客户通常最多是两年期,那么就需要公司不断重新匹配债权,一旦新增业务大面积减少,就有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除此以外,专业放贷人的个人健康问题,道德问题都是债权转让模式不可忽视的风险点。

  正因为债权转让模式不可控风险太多,从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而从最新的暂行办法可以看出监管层调查汇总了网贷行业尤其是跑路平台的特征之后对于网贷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有了明确的意见,即该模式脱离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那么也许不久以后P2P债权转让模式真的要跟市场说再见了。(作者微信公众号P2P聚焦,wangdai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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