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债权转股权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提高资产流动性,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也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很多人对于债权转股权还是处于比较陌生的认识状态,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希望通过此文能为大家解惑。
一债权转股权的概念: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可以转化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可以转化为股权的债权为以下情形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第一、债权种类很多,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债权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
第二、为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上位法规定,同时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行使,《办法》排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种类的债权。
第三、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应的,在履行债务前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只有当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后,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因此,《办法》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同时,行政机关也承担着协助法院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债权人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认可和支持,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可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办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三债权转股权须评估和验资:
《办法》规定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在债权人为多人时,债权可以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
解读:由于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价值确定。因此,为控制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无论债权是按份债权还是连带债权,在意图转为股权之前,都应当对债权作出分割约定。
《办法》规定,在公司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提交的材料中,应当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解读:用以出资的财产真实存在、权属清晰,是社会投资、企业经营和交易安全及企业登记管理秩序的必需。因此,债权人和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当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
《办法》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转股的完成情况,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等。
解读: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为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之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四违法违规可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了对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解读: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办法》规定,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
解读:企业登记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登记信息的公开。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的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的公开。二是对债权转股权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公开,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评估验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
债转股交易模型操作——程序操作
案例:债权转股权参考案例
A公司为北京朝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2010年,大股东B(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A公司人民币2000万的债权,且A公司不能到期偿还该笔债务。经初步协商,B愿以该债权作为投资,取得A公司40%的股权份额,到时B拥有A公司股权将增持至70%。达到此目的,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案:
1、如果A公司有可临时支配2000万现金,可以考虑先还债+增资扩股方式实现【在此暂不考虑】;
2、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实现。
第一步:法律程序
一、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二)《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2、债的形成依据、时间;
3、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4、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
5、协议生效时间;
6、争议解决及***责任。
(三)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第二步:财会处理
采用债转股形式进行重组时,A公司须对其相关财务状况进行调整,财会人员将制作如下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2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2000万元
第三步: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以考查作为投资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没有其他权利负担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进行转让。
在A公司所有股东能达成该笔债权折股比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公司将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认B新增的持股比例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
第四步:验资
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债权人的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等;
(二)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三)专项审计的情况,包括审计机构的名称、审计报告的文号、审计基准日、审计结论等;
(四)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包括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等。
第五步:工商局变更登记
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由被投资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决定;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同意的股东会决议;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出资并确认债权评估金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共同签署的债权出资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对所出资的债权符合出资条件作出承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或债权转让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营业执照副本;
(十)公司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投资公司股权以外的人以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增资的,还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篇文章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和律师助理郑小翠共同编著。
标签: #阆中城投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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