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9月15日,朱某胜向朱某林出借200万元,朱某东、某洗涤用品公司为朱某林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因朱某林未归还借款,朱某胜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林归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郑某等5名案外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郑某等人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系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全体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判决,驳回朱某胜的起诉。经查,郑某等人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未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
【评析】
本案系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原审当事人,包括参与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同时,为防止生效裁判文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允许特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赋予其诉讼救济的权利。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再审申请人非原审当事人,可能是未被列入的第三人、债权人、其他权利被原审裁判文书侵害人等。本案再审申请人即原审当事人的债权人,主张原审当事人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应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如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可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执行异议的对象是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指执行对象,既包括物以及其他可转让权利,还包括要求履行一定的行为。若案外人仅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无法取得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郑某等人作为案外人,未针对原审判决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再审申请的适格主体,无权直接对他人之间诉讼判决申请再审,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张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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