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培育创建市级特色小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关于培育创建市级特色小镇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空间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淮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稳步推进市级特色小镇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培育创建市级特色小镇,统筹特色田园乡村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打造产城(镇)融合发展新样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
2.总体目标
到2020年,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宜业宜居宜游,兼具历史记忆、地域特色与个性特点的特色小镇,力争培育创建省级特色小镇8个左右、国家级特色小镇5个左右。2017年重点打造10个具有代表性的特色小镇。
3.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差异化创建。充分考虑乡镇现有基础条件、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发掘特色优势,审慎选择特色小镇创建类型,防止一哄而上;合理界定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从严从紧控制特色小镇等建设边界,防止盲目扩张、资源浪费。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高起点创建。以人为核心,科学规划和精细谋划,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现“产城人文”四位一体,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注重生态环境和文化原真性保护,实现形态、业态、生态相统一。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多元化创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调动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的积极性。
四是坚持节约用地,集约化创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土地,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着力提升节地水平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借机“圈地造城”。
二、创建分类
特色小镇是聚焦特色优势产业、集聚高端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以及旅游风景区的“非镇非区”创新创业平台与发展空间平台,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色和一定社区功能。培育创建市级特色小镇,重点要聚焦高端和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旅游风情、历史经典等七大产业类:
1.高端和先进制造小镇。主导产业为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轨道交通、新能源和新材料、生命健康、特色轻工食品、机械制造、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等具有比较优势,符合发展趋势,适合特色小镇集聚发展的高端和先进制造业。
2.新一代信息技术小镇。主导产业为光电子、应用电子、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信息终端制造和云服务,下一代通信网络,先进传感和物联网技术,机器人和无人系统,高级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信息安全与防护等。
3.创意创业小镇。主导产业为文化创意、科技教育、电子商务,或是服务实体企业、满足居民需求的新金融(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或要素市场等),以及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平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
4.健康养老小镇。主导产业为健康或养老领域的产品生产、服务提供或信息传播,如医疗服务、医药保健、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休闲体育、健康咨询管理、营养与保健食品等。
5.现代农业小镇。主导产业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兼具生态保护、休闲观光、农业科普、文明传承等功能的高科技农业、高效园艺、畜牧生态健康养殖、龙虾等特色水产等品牌农业、互联网+农业、创意农业等。现代农业小镇要与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统筹结合、科学规划。
6.旅游风情小镇。围绕地域文化、乡土民俗、历史遗存等独特旅游资源,培育创建历史文化、休闲度假、自然生态等旅游风情小镇,充分体现旅游资源独特、风情韵味浓郁、自然风光秀丽,精致打造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旅游产业特别是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多元化旅游产品,满足差异性消费需求,形成长三角旅游目的地品牌新亮点。
7.历史经典小镇。主导产业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工艺的经典产业或民俗文化传承,如食品、酿造、云锦、农民画等传统优势产业。
三、创建要求
1.突出特色优势,打造产业升级新平台。产业是小镇的生命力,要围绕构建“4+2”优势特色产业、“4+3”特色服务业和“4+1”现代农业等现代产业体系,突出项目推动、集聚高端要素,做精做强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主导特色产业,并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有影响力的细分行业冠军,成为全市创新创业新高地、发展动能转换新样板。拓宽各类资源要素与创业创新对接的通道,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协同推进特色田园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和农民增收致富。
2.突出改革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特色小镇投资建设和管理,支持由特色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或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管理运作平台;创新审批制度,对“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开展区域能评环评试点;利用闲置民居、校舍、厂房翻新改造发展养老、民宿等新业态,给予建设、安全、消防等各项便捷通道;创新人才政策,支持特色小镇制定吸引高端人才落户政策,完善住房、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安置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小镇助力脱贫攻坚建设试点,对试点单位优先编制融资规划,优先安排贷款规模,优先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适用农村改革发展的试验项目和能够推广的实验成果,聚焦特色小镇先行先试。
3.突出功能叠加,丰富公共服务新供给。注重生产、生态和生活有机融合,围绕“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道路、供排水、电力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智慧城镇建设,建有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交往空间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旅游风情小镇要完善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等公共服务配套,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成自驾游目的地和设计自驾游特色线路。保护与传承本地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独特文化标识和小镇精神。切实保护小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及时修缮历史建筑,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避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低俗化、过度商业化。新建建筑的风格、色彩、材质等应传承传统风貌,雕塑、小品等构筑物应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小镇现有路网、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严禁盲目拉直道路,严禁对老街区进行大拆大建或简单粗暴地推倒重建,避免采取现有居民整体迁出的开发模式。
4.突出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宜居新小镇。策应苏北“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和建设江淮生态大走廊的要求,将节能、节地、建筑产业现代化等理念贯穿特色小镇建设整个过程,科学编制生态环保规划,管控生态红线,彰显生态特色。严禁挖山填湖、破坏水系、破坏生态环境;加强特色景观资源保护,统筹小镇建筑布局、协调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新建区域应延续老街区的肌理和文脉特征,绿地以建设贴近生活、贴近工作的街头绿地为主。市级旅游风情小镇原则上建成3A级以上景区,其他产业类小镇原则上按2A级以上景区服务功能标准规划建设。
5.突出整体推进,明确规划建设新标准
(1)空间布局。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要求,优先考虑全市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布局,并在产业定位、文化传承、资源要素、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统筹规划和策划。特色小镇规划要与“十三五”乡镇建设规划和“1047”小城镇体系相衔接,小镇建设要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高低错落的天际线。建设空间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核心区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拟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区域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小尺度开放式街坊住区,尺度宜为100米~150米;新建住宅应为低层、多层,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0米,单体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0米。保持和修复传统街区的街巷空间,新建生活型道路高宽比宜为1∶1至2∶1。
(2)投资强度。创建市级特色小镇,必须主攻产业、谋划一批重点建设项目。高端和先进制造小镇创建期3年累计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旅游风情和历史经典小镇,培育创建期间3年累计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现代农业小镇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其中,培育创建期第一年要完成总投资额的20%,且投资于特色主导产业的占比达60%以上。上述投资均不含住宅项目。支持鼓励符合省级创建标准的特色小镇申报江苏省特色小镇。
(3)综合效益。高端和先进制造等产业类小镇要以集聚高端要素为核心,吸引一批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一批创新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建成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有较高知名度的特色产业和自主品牌,基本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市级旅游风情小镇游客人均逗留时间1天以上,人均花费1000元左右,年旅游综合收入在3亿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5万人次,实现直接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带动就业人数3000人以上。
四、创建程序
按照“宽进严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验收命名”的原则,分批创建市级特色小镇。
1.组织申报。按照“创建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明确重点、分批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原则上根据《淮安市特色小镇名录》(淮发〔2016〕37号),遴选具备基础条件的特色小镇,向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市级特色小镇。优选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2.审核公布。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开发园区)申报名单,经实地考察、全面审核后确定候选名单,委托市规划部门牵头,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成立由省内外相关行业专家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特色小镇综合性规划进行评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创建名单。
3.年度考核。对创建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市级特色小镇季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公布达标小镇名单并兑现相关政策。完不成年度目标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
4.验收命名。达到规划建设目标的特色小镇,经申请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对实现创建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命名市级特色小镇。
五、政策支持
1.强化土地保障。对市级以上特色小镇,根据实际需求,优先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增减挂钩用地指标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实行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特色产业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县区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对创建市级特色小镇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市级给予适当的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及新增计划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次年在下达地方年度计划中酌情扣减。
2.优化财政扶持。整合生态文明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涉农资金,将列入市级以上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符合要求的项目,优先纳入相关引导资金补助范围;列入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验收命名后,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财政也给予相应奖补;支持特色小镇申请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型街道(乡镇)、省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等有关政策性补贴。
3.加大投融资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组建市新型城镇化引导基金,推动市、县区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特色小镇产业投资基金,对列入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市、县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和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积极参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产业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特色小镇与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并通过多种途径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推动市县(区)项目出资方参与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行投资基金组建,开展投贷联合业务,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或项目建设融资;积极参与省沿海发展投资基金组建,投资特色小镇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申请省级特色小镇发展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和特色田园乡村整体策划、详细设计、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严格规范运作PPP项目,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防止“明股实债、小股大债”;支持特色小镇优势企业通过股改上市,实现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融智优势,聚集各类资源,整合优势力量,共同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镇建设。
六、组织实施
1.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旅游局、统计局、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金融办、商务局、环保局、农委、科技局、文广新局、法制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组织日常推进工作。市发改委重点负责市级以上特色优势产业类小镇培育、创建申报等相关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市级以上旅游风情小镇培育、创建申报等相关工作,市农委协同做好现代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特色小镇规划评审工作;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市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2.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培育创建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明确发展路径,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培育创建计划、支持政策和工作推进机制,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特色小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实施工作,形成市、县(区)镇三级联动培育创建工作机制。
3.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市级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和考核机制。市统计局会同市发改委、旅游局建立市级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统一监测;市发改委、旅游局分别负责列入市级培育创建的产业类、旅游风情类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相挂钩;凡列入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对相关县区新型城镇化年度目标考核予以加分;对培育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的乡镇,经核实取消创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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