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对外发布一起违法犯罪案例。一名货车司机因深夜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最终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刑10年。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
该案于2017年12月1日在成都终审维持原判。 据高速交警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资料图/图文无关
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兴东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处,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事发后,曾兴东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并熄灭了发动机,然后离开现场。
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到1月22日中午,曾兴东才主动到警方投案。
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2017年2月16日,曾兴东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四川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认为,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资料图/图文无关
首次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曾兴东不服提出上诉。当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车辆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无法移动至应急车道时,驾乘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打开车辆双闪灯,在规定距离设置标准的警示标识,尽快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但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发现,许多驾驶员都缺乏足够的安全和法律意识,特别有些驾驶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规范,但事实上却是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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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行驶陋习等于自杀 这些事千万不要做!
高速公路上野蛮变道
违规变道是导致高速公路车祸的一大“杀手”。司机朋友在高速公路错过出口时,一定不要慌张变道,应继续开行至前方最近出口掉头返回。
高速路上倒车
高速公路倒车行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应急车道倒车或掉头逆行,足以致命。高速公路上,稍不留神就可能错过了出入口。建议大家走错路不要慌,继续前进5-10公里便会有出口。别为了“省点油钱”就置自己和他人安全于不顾,倒车或逆行,酿成车毁人亡的惨祸。
高速路上无故停车
不管是什么原因,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绝对不能停车,这关乎自己和尾随车辆的安全。但是,这个最基本的驾驶安全问题,却还是有人不知道,或者说根本没有当回事,这些人依然我行我素,我停我路。
将身体伸出车外
我们经常能在路上看到这种把无知当个性的行为,既有小孩,也有成年人。一些家长任由小孩把身体伸出天窗外,不仅不制止,甚至还故意减慢车速。万一出现意外,假如路边有异物飞往车顶,假如遇上货物没有固定好的大货车,假如遇到紧急制动或变向避险的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
不保持必要车距
在高速路上保持安全车距相当重要,万一遇上突发情况,我们也有足够的反应距离和时间。这个安全车距可以简单理解成与车速数值相当:当车速为100km/h时,安全车距为100米以上;当车速在100km/h以内时,安全车距不少于50米。若遇上雨、雪、雾等不良天气时,则要增加行车距离。
【来源:央视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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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四川简阳融城2023债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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