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江汉农商银行等动产担保纠纷案
主要考点:担保制度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张某在参观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甲珠宝加工公司裸钻一颗,价值5000元,委托甲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张某支付订金1000元, 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后计算。
2019年,甲公司为扩展业务,与江汉农商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江汉农商银行同意以甲公司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为上述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动产抵押合同》签署后,双方于2019年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5,甲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从乙公司购买了人三套设备,双方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款于设备试运转1年内支付。
为担保价款的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三套设备作为抵押物,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并于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6月,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某套设备送去丙修理公司进行检修。因甲公司拖欠修理费用未支付,丙公司将设备扣押。后丙公司见甲公司长期拖欠修理费用,其资金链也出现紧张,便未经甲公司同意于7月将设备抵押给丁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从而获得贷款200万元以维持业务运营。丁公司对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丙公司并不知情。
2019年7月,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投资失败而无力偿债,见甲公司送来修理的设备一直未取回,便将该设备质押给其债权人刘某,并于当日将该设备交付给刘某。刘某对该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李某并不知情。
问题:
1 .如果在甲公司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合计8000元,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何种诉讼请求?
甲公司可以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甲公司请求向张某交付钻石项链,张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甲公司有按张某的要求加工并交付钻石项链的义务,张某也负有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义务。因而,当甲公司将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费和加工款项,构成***责任。若甲公司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 承揽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相关款项。此时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判决张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报酬,甲公司向张某交付该项链。
(2)根据《民法典》第783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甲公司可据此对该钻石项链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甲公司应通知张某在不少于60日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甲公司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该钻石项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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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江汉农商银行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396条和第403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甲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动产浮动抵押,该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3 .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与江汉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江汉农商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属于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故其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又因其在2019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民法典》第416条中规定的“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情形,故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江汉农商银行成立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4、今丙公司的留置权是否设立?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如果均已设立,则丙公司的留置权与丁公司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一、丙公司的留置权已经设立。
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设备送去丙公司维修却未支付修理费,符合留置权设立的相关规定:其一,丙公司基于修理关系已经合法占有甲公司的设备;其二,甲公司拖欠修理费,丙公司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其三,丙公司基于修理关系取得对设备的占有与其取得对甲公司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四,该设备并无法定或约定不得留置之情形;其五,留置该设备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设备。
二、丁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授权不得随意处分留置财产,所以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留置的设备抵押给丁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公司不知该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丙公司,属于善意受让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可以参照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规定,所以丁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三、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公司的留置权。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留置权人的行为表明其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所以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虽然丙公司未经留置物所有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但在丁公司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
5 .刘某的质权是否设立?如果质权已设立,其与丁公司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刘某的质权已设立。
善意取得质权的要件有:出质人合法占有质押物、无权处分行为、质押物已完成交付和质权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丙公司基于合同关系有权占有该设备,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即有权占有,但并无权处分该设备;李某就该设备为刘某设立质权;该设备已交付给刘某;刘某属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故质权已合法设立,刘某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质权。
刘某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丁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而刘某的动产质权已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故刘某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得分点总结:
本案例围绕动产添附、动产担保法律关系中动产质权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关系、浮动抵押、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留置人设定质押等问题展开,对于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法条:
《民法典》第396条、416条、770条、782条、7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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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高唐城乡建设投资2022年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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