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不认账另外两被告未出庭原告凭证据链打赢官司2015年9月21日 A16:商与法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马义义
一方向另一方借款200万元,到期后分文未还,出借人多次讨要未果,无奈将借款人及为其提供担保的三名个人及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于某借款本息217753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张某、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起因:借200万延期后仍未还款出借人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据了解,2013年8月19日,于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杨某向于某借款200万元,期限为20天,即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7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杨某在合同上签名捺印。当日,于某通过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给杨某200万,后杨某向于某出具一份收条。转眼间,还款日期已到,杨某却分文未还。
2013年11月23日,杨某与于某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将杨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于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期限顺延至2013年12月31日,并由张某、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即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到期后,杨某仍未还款。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某将借款人杨某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张某、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息218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张某、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于某向法庭提交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收条、转账记录各一份。
庭审:三被告不承认自己签名捺印原告举证充分诉请获得支持
庭审中,被告杨某、张某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我们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借款补充协议系于某为2013年11月25日借款100万元所签的,涉案借款系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我们利益,且签订补充协议时,该协议没有主文内容,其主文内容是以后补充的,并当庭申请对借款补充协议内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被告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辩称。
对此,法院认为,于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与借款补充协议的借款数额一致,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即便借款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后来补充的,五被告也应当知晓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名捺印或加盖印章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于某提交的借款补充协议予以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杨某出具的收条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于某与杨某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某据此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主张的利息18万元,明显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法院仅支持其177534元(200万元×6%×4÷365天×135天)。对于某主张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要求张某、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江、张某芳、青岛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张某江、张某芳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杨某、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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