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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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何时出现的?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也叫尤斯制,来源于英文“use”一词,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矛盾斗争的产物。在 13 世纪的英国,宗教信徒们将土地无偿捐献给教会,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征税的,且不能被没收。随着教会土地的不断增加,封建主的税收收入持续减少,且政治经济地位受到威胁。因此 14 世纪英国王室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捐赠给教会的土地一律被没收。教徒们则创设了“用益制”作为对策,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替教会经营管理土地,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仍然归教会所有。后来用益制被广泛应用并发展成信托。
狭义的信托法律与广义的信托法律主要区别是什么?
狭义的信托法律仅指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即调整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广义的信托法律是指调整所有与信托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家管理信托活动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如关于信托登记管理、信托税收管理、营业信托管理、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进行追偿。(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目前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截止到 2020 年末,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信托发展历程具体包括:1979—2000年:信托的探索时期,信托业不仅具有高度银行化的色彩,而且实行的是全能金融与混业经营模式,但实际上信托业的功能发生了错位,偏离了信托本源业务。2001—2006 年:信托业的规范发展时期,相继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了信托业功能的回归,突出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2007 年至今:信托的转型与提高时期,原银监会于 2007 年重新修订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出台了其他一系列监管文件,共同构成了信托业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加快行业回归业务本源的步伐;同时还建成了“一体三翼”的信托监管架构,完善了信托业的顶层设计。
那么,什么是信托文化呢?
看来你还对信托很感兴趣呀~这个问题咱们下周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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