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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5月3日,黄XX(乙方)与中立诚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曹丰良)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XX同意根据中立诚公司需要担任审计助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8月2日,黄XX工作应达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中立诚公司安排黄XX执行8小时工时制度,黄XX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两天。中立诚公司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黄XX工资4500元,试用期工资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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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9年4月18日。就解除的原因,黄XX提交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其中载明2019年4月16日黄XX与 中立诚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丰良的对话,部分内容如下:“

黄XX:曹总,我来申请下离职。曹丰良:离职?黄XX:嗯。曹丰良:干多长时间了离职?黄XX:5月份过来的,另外我还有就是想反映下那个社保的事,然后18年的还没给我补上,都一个多月了。曹丰良:离职也不是两天就离职的,离职是你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黄XX:恩,那我想问下就是社保的事。曹丰良:社保跟人事那谈去,去吧,去找人事……按规定一个月,提前一个月离职好吧,你刚交上,就干到这个月底,把你工作都给我交接完。黄XX:可是,可是我这边要结婚了,要不我还耽误咱这事。曹丰良:那你是违反劳动规则的。黄XX:如果我不离职,如果我不离职的话,那这边请假不还更耽误咱们这的事吗?曹丰良:那你违反劳动规则怎么办?……你按规定执行,提前一个月执行,严格按照劳动规定。黄XX:嗯。曹丰良:该给的钱一分不少,不要拿钱来要挟我,明白吗。黄XX:我知道。曹丰良:你不按规定我就今肯定拿你开刀,好吧。黄XX:这我知道。曹丰良:今天就告诉她,从现在开始记录在案,好吧,今天下午收到正规书面通知开始,一个月一天都不能少。黄XX:那曹总,我这边要回家结婚请婚假怎么办。曹丰良:那是另外请一天假需要补出来,好吧,老老实实交接完毕,好好看看会计规则和注册会计师的从业人员相关规定,好吧?黄XX:这我知道。曹丰良:从你现在开始我全部记录在案,好吧。黄XX:恩,这我知道。曹丰良:来来,你要想给我闹事,咱俩私自谈。黄XX:曹总,你先不用生气,因为我是想。曹丰良:我什么不用生气。黄XX:应为我是想那个,因为我之前不是请假。 曹丰良:你他妈给我闹腾什么事啊你,你想死啊你,你闹腾什么事我问你,你闹腾什么事?黄XX:我真不是招您生气。 曹丰良:你少他妈的当一个员工,你都认为你怎么着,我今天我告诉你,闹腾什么事,我今天我拿你弄死你。黄XX:您干嘛打我呀?曹丰良:我没动手打你。黄XX:您刚才不是动手打我了吗?曹丰良:我没动手打你。黄XX:您这样吓我,吓死我了,而且真的。 曹丰良:你再给我闹腾事,我给你说,少在这给我闹腾事,认为你他妈的懂什么是不是?黄XX:不是,曹总,我真的不是。 曹丰良:我告诉你我这砍人都有,妈的,你来给我闹腾事,闹腾什么事闹腾。黄XX:不是,我不是。曹丰良:你再说我给你脸扇扇,你不信你试试,你给我……黄XX:我知道曹总您真消消气。曹丰良:你记住,今年我如果揍人的话,拿你开刀,你就记住。黄XX:真的,你真消消气。 曹丰良:我三年揍一个人,今年就拿你开刀,你别以为我不敢揍你。黄XX:您真消消气,我知道您敢揍…… 曹丰良:我的办公室你踏进一步我都揍你……曹丰良:你那所有的事都跟人事那讲,明白吗,跟人事那讲,明白吗,你请假的请假,辞职仍然是一个月,一天都不能少。曹丰良:从现在开始你一个月之后离职,好啊。黄XX:嗯。曹丰良:我不少你一分钱工资,敢跟我闹腾,我给你记录在案,敢跟我闹别的,小心我在这扇你……曹丰良:好了,不用说了,你就住那你开刀,我今年拿你开刀。黄XX:我不是,真不是跟您闹腾。”中立诚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根据录音内容,黄XX在找中立诚公司负责人之时首先谈到的就是要离职,离职原因是个人婚姻筹备问题,表明其具有自愿离职的意愿,而并不是在与中立诚公司负责人产生言语冲突后才打算离职的。因此中立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黄XX主张中立诚公司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这一点是绝对不属实的。中立诚公司任何人并未强加给黄XX工作任务,也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进行强制性工作,公司负责人只是告知其按照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要求进行交接,这是合理合法的。

2019年4月18日,黄XX向中立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 “因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且公司负责人曹丰良在2019年04月16日对我辱骂威胁,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现我正式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日生效!”中立诚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确实收到了,但不认可其中的内容真实性。

就2019年4月1日、2日、16日的工资,中立诚公司认可未向黄XX支付。但中立诚公司认为,黄XX4月17日系旷工,按照公司规定应扣减3天的工资,故中立诚公司不应支付上述3天的工资。就此,中立诚公司提交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一份,其中载明:旷工半天以上、两天以内,按照以下规定扣罚员工工资,其计算公式为:旷工期间扣罚工资额=标准日工资*旷工天数*3。黄XX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从未见过。黄XX认可其2019年4月17日实际未到公司上班,称因受到威胁。就该人事管理制度是否向黄XX出示,中立诚公司称,签订劳动合同时中立诚公司没有要求黄XX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但该制度附在劳动合同后面了。就此,黄XX不予认可,中立诚公司未能举证。

就提成工资,黄XX提交2018年第二、三、四季度以及2019年回款提成清单各一张,其中2019年回款清单显示奖金总额为3885元,但该清单上无任何签章,编制人为黄XX。中立诚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一、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2019年4月1日、4月2日、4月16日的工资六百二十元六角九分。二、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加班工资九千二百元六角九分。三、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四千五百元。四、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黄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京03民终3888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浏览次数 26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21)京03民终3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印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伟,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满族,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诉人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立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黄XX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黄XX承担。事实与理由 :

1.一审法院认定中立诚公司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黄XX劳动,中立诚公司应向黄XX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黄XX未到公司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系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根据黄XX提供的录音可以看出,中立诚公司与黄XX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黄XX因个人私事自愿提出离职,而录音中所发生的事情是基于黄XX提出离职后发生,并非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录音显示,黄XX找到公司领导提出离职申请,公司领导告知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且应当先向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离职交接,而黄XX违反了人事制度和规则,刻意纠缠相关部门和同事,扰乱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因此公司领导才与其产生争执,属于双方对离职程序持有不同意见而发生的一点摩擦,绝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中立诚公司以威胁手段强迫黄XX劳动。黄XX更不能以此为由随意旷工。

2.一审法院认定黄XX于公司规定工作时间外的打卡记录为加班时间,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根据中立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加班是指经上级领导批准或上级领导直接下达指令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员工办理加班手续,经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生效。本案中黄XX提交的证据仅显示黄XX有在工作约定时间外在钉钉系统的打卡记录,并未有公司领导安排其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黄XX加班,并且该记录也未显示打卡地点。打卡时间超过公司规定时间的原因很多,并且黄XX的岗位为审计助理,负责完成审计项目,因审计业务需经常出外勤,中立诚公司发放给审计岗位员工的项目结算奖金包含劳动者在完成项目中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因此,一审法院仅仅根据黄XX简单的打卡记录认定黄XX加班实属毫无依据。

黄XX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

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立诚公司支付黄XX2019年4月1日至4月2日、4月16日工资620.69元(月工资4500元/21.75天乘以3天);2.请求判令中立诚公司支付黄XX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成工资3885元(计算公式:(合同业务金额55000元+6000元+5000元)*2%+(5000元+7000元+22000元)*6%+(2000元+5000元+300元)*8%);3.请求判令中立诚公司支付黄XX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加班工资9200.69元(其中延时加班工资4648.97元=月工资4500元/21.75天/8小时*119.84小时*1.5;休息日加班工资4554.72元=月工资4500元/21.75天*11天*2);4.请求判令中立诚公司支付黄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5月3日,黄XX(乙方)与中立诚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曹丰良)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XX同意根据中立诚公司需要担任审计助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8月2日,黄XX工作应达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中立诚公司安排黄XX执行8小时工时制度,黄XX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两天。中立诚公司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黄XX工资4500元,试用期工资3600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9年4月18日。就解除的原因,黄XX提交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其中载明2019年4月16日黄XX与 中立诚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丰良的对话,部分内容如下:“黄XX:曹总,我来申请下离职。曹丰良:离职?黄XX:嗯。曹丰良:干多长时间了离职?黄XX:5月份过来的,另外我还有就是想反映下那个社保的事,然后18年的还没给我补上,都一个多月了。曹丰良:离职也不是两天就离职的,离职是你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黄XX:恩,那我想问下就是社保的事。曹丰良:社保跟人事那谈去,去吧,去找人事……按规定一个月,提前一个月离职好吧,你刚交上,就干到这个月底,把你工作都给我交接完。黄XX:可是,可是我这边要结婚了,要不我还耽误咱这事。曹丰良:那你是违反劳动规则的。黄XX:如果我不离职,如果我不离职的话,那这边请假不还更耽误咱们这的事吗?曹丰良:那你违反劳动规则怎么办?……你按规定执行,提前一个月执行,严格按照劳动规定。黄XX:嗯。曹丰良:该给的钱一分不少,不要拿钱来要挟我,明白吗。黄XX:我知道。曹丰良:你不按规定我就今肯定拿你开刀,好吧。黄XX:这我知道。曹丰良:今天就告诉她,从现在开始记录在案,好吧,今天下午收到正规书面通知开始,一个月一天都不能少。黄XX:那曹总,我这边要回家结婚请婚假怎么办。曹丰良:那是另外请一天假需要补出来,好吧,老老实实交接完毕,好好看看会计规则和注册会计师的从业人员相关规定,好吧?黄XX:这我知道。曹丰良:从你现在开始我全部记录在案,好吧。黄XX:恩,这我知道。曹丰良:来来,你要想给我闹事,咱俩私自谈。黄XX:曹总,你先不用生气,因为我是想。曹丰良:我什么不用生气。黄XX:应为我是想那个,因为我之前不是请假。 曹丰良:你他妈给我闹腾什么事啊你,你想死啊你,你闹腾什么事我问你,你闹腾什么事?黄XX:我真不是招您生气。 曹丰良:你少他妈的当一个员工,你都认为你怎么着,我今天我告诉你,闹腾什么事,我今天我拿你弄死你。黄XX:您干嘛打我呀?曹丰良:我没动手打你。黄XX:您刚才不是动手打我了吗?曹丰良:我没动手打你。黄XX:您这样吓我,吓死我了,而且真的。 曹丰良:你再给我闹腾事,我给你说,少在这给我闹腾事,认为你他妈的懂什么是不是?黄XX:不是,曹总,我真的不是。 曹丰良:我告诉你我这砍人都有,妈的,你来给我闹腾事,闹腾什么事闹腾。黄XX:不是,我不是。曹丰良:你再说我给你脸扇扇,你不信你试试,你给我……黄XX:我知道曹总您真消消气。曹丰良:你记住,今年我如果揍人的话,拿你开刀,你就记住。黄XX:真的,你真消消气。 曹丰良:我三年揍一个人,今年就拿你开刀,你别以为我不敢揍你。黄XX:您真消消气,我知道您敢揍…… 曹丰良:我的办公室你踏进一步我都揍你……曹丰良:你那所有的事都跟人事那讲,明白吗,跟人事那讲,明白吗,你请假的请假,辞职仍然是一个月,一天都不能少。曹丰良:从现在开始你一个月之后离职,好啊。黄XX:嗯。曹丰良:我不少你一分钱工资,敢跟我闹腾,我给你记录在案,敢跟我闹别的,小心我在这扇你……曹丰良:好了,不用说了,你就住那你开刀,我今年拿你开刀。黄XX:我不是,真不是跟您闹腾。”中立诚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根据录音内容,黄XX在找中立诚公司负责人之时首先谈到的就是要离职,离职原因是个人婚姻筹备问题,表明其具有自愿离职的意愿,而并不是在与中立诚公司负责人产生言语冲突后才打算离职的。因此中立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黄XX主张中立诚公司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这一点是绝对不属实的。中立诚公司任何人并未强加给黄XX工作任务,也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进行强制性工作,公司负责人只是告知其按照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要求进行交接,这是合理合法的。

2019年4月18日,黄XX向中立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 “因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且公司负责人曹丰良在2019年04月16日对我辱骂威胁,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现我正式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日生效!”中立诚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确实收到了,但不认可其中的内容真实性。

就2019年4月1日、2日、16日的工资,中立诚公司认可未向黄XX支付。但中立诚公司认为,黄XX4月17日系旷工,按照公司规定应扣减3天的工资,故中立诚公司不应支付上述3天的工资。就此,中立诚公司提交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一份,其中载明:旷工半天以上、两天以内,按照以下规定扣罚员工工资,其计算公式为:旷工期间扣罚工资额=标准日工资*旷工天数*3。黄XX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从未见过。黄XX认可其2019年4月17日实际未到公司上班,称因受到威胁。就该人事管理制度是否向黄XX出示,中立诚公司称,签订劳动合同时中立诚公司没有要求黄XX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但该制度附在劳动合同后面了。就此,黄XX不予认可,中立诚公司未能举证。

就提成工资,黄XX提交2018年第二、三、四季度以及2019年回款提成清单各一张,其中2019年回款清单显示奖金总额为3885元,但该清单上无任何签章,编制人为黄XX。中立诚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就加班工资,黄XX提交中立诚公司人力资源职员通过微信向黄XX发送的黄XX各月考勤打卡统计表,要求黄XX进行核对单确认。中立诚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所有出外勤的情况都是黄XX自述的,没有证据。经一审法院询问,“中立诚公司每次要求黄XX核对考勤时,黄XX均主张存在出外勤或出差情况,中立诚公司为何没有提出异议?”中立诚公司称“公司没有表态,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中立诚公司提交上述人事管理制度,其中载明:加班是指经上级领导批准或上级领导直接下达指令延长工作时间。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为加班。加班需在钉钉上办理加班手续,由主管上级审批确认方可生效。实际加班时间以加班打卡时间为准。中立诚公司认可黄XX主张的打卡记录记载的打卡时间,但不认可黄XX是在加班,称公司使用钉钉打卡系统,黄XX即使不在公司也可以打卡。

一审经查,黄XX于2019年8月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立诚公司:1、支付黄XX2019年4月1日至4月2日、4月16日工资620.69元;2、支付黄XX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成工资3885元;3、支付黄XX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加班工资9200.69元(其中延时加班工资4648.9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551.72元);4、支付黄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2019年8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0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从黄XX添加的谈话录音中可以看出,黄XX于2019年4月16日欲与中立诚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中立诚公司方认为如果黄X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之义务,并完成工作交接。虽然最终双方未就解除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但至此,两方均无过激或违法等行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继续商谈。但从中立诚公司方控制人曹丰良的谈话内容看,一方面其不同意黄XX即刻离职的要求,要求黄XX继续工作一个月时间;另一方面其又以暴力相威胁,警告黄XX“听话”“别闹事儿”,甚至黄XX踏入其办公室都将成为黄XX挨打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立诚公司方控制人已构成威胁劳动者强迫劳动的情形,在此前提下,黄XX2019年4月17日未到公司上班不构成无故旷工,中立诚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不予支付黄XX2019年4月1日、2日、16日的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现黄XX依据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黄XX有权主张中立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黄XX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4500元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看,双方约定履行定时工时制。中立诚公司对于黄XX主张的打卡时间均认可,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且黄XX提交的打卡记录均为中立诚公司方发送给黄XX,再由黄XX回复给中立诚公司方的,庭审中中立诚公司虽不认可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但在黄XX各月回复考勤记录时,中立诚公司也未就黄XX的考勤提出任何异议。故一审法院对于黄XX打卡记录予以采信,黄XX据此计算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提成工资,黄XX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无中立诚公司签章确认,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超过审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一、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2019年4月1日、4月2日、4月16日的工资六百二十元六角九分。二、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加班工资九千二百元六角九分。三、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四千五百元。四、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中立诚公司是否应向黄XX支付2019年4月1日、4月2日、4月16日的工资;2.中立诚公司是否应向黄XX支付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加班工资;3.中立诚公司是否应向黄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立诚公司认可未向黄XX支付2019年4月1日、4月2日、4月16日的工资,亦认可黄XX在该日期内在公司工作,基于此本院认定中立诚公司应向黄XX支付该三天的工资。中立诚公司虽主张按照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旷工一天需扣除三天的工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黄XX告知该人事管理制度。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中立诚公司方控制人构成威胁劳动者强迫劳动的情形,并由此作出黄XX2019年4月17日未到公司上班不构成无故旷工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其不应支付上述工作日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立诚公司对黄XX主张的打卡时间予以认可,亦认可钉钉打卡系其公司考勤方式,且黄XX提交的打卡记录均为中立诚公司方向黄XX发送,黄XX基于此主张加班费,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立诚公司虽主张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加班事项进行了特殊规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黄XX明确告知了该制度,本院对其该项不支付加班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黄XX提交的录音内容,中立诚公司与黄XX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黄XX于2019年4月18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强迫劳动为由向中立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中立诚公司认可入职未及时缴纳社保,而是在离职后进行了补缴。故黄XX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立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夏海曼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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