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酉州实业债权资产1号(酉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余老师 94 0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2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担保事项,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违规担保本金共计人民币55,000.00万元,违规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40,229.45万元。

现将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违规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金、诉讼费等。截至2023年1月31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890.93万元(本金及***金)。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截至2023年1月31日,一审判决已撤销,一审重审尚未开庭,该笔违规担保余额按本金1亿元暂计。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一审判决公司对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截至2023年1月31日,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2,338.52万元,公司管理人就一审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二、解决措施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1),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2022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违规担保债权人为公司普通债权人,违规担保债权人所占用的偿债资源将由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进行弥补。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之一为: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规定,将重整投资人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占用的偿债资源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12时,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至管理人账户,用于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程序。

《重整计划》中对违规担保债权清偿做出了安排,管理人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相应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国都控股的债权已被管理人审查确认为人民币78,841,061.49元,债权人新黄浦公司及万浩波因涉及未决诉讼、需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等原因,管理人尚未出具债权审查意见。

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影响是否已完全消除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2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1日连续8个交易日涨停。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现将公司相关事项存在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盈利能力较弱的风险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0),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4.4亿元到5.6亿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亿元至2.4亿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亿元到-10亿元。上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未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预计2022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仍为负值,近年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盈利能力较弱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2023年2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虽然公司具有较为完备的议事规则,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仍不排除因无实际控制人导致治理格局不稳定或决策效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三、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工作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1)。

四、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近日涨幅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2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裁定;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其他被告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287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9,623,506.72元(含诉讼费、损失计算费),公司子公司诉讼案件涉案本金为213,278,667.9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已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结合重整计划的偿还方案确认重整收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87份;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公司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收到南岗法院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中小投资者诉讼4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93,839.45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45,239.9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29.55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中小投资者诉讼1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735,160.7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52,913.94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8,229.79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中小投资者诉讼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3,544.74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3,544.74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88.62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中小投资者诉讼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16,328.2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86,098.75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0,766.6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中小投资者诉讼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52,276.5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6,056.50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501.41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中小投资者诉讼14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251,936.81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140,458.22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72,330.19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4,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中小投资者诉讼4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417,046.7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417,046.79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84,106.17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中小投资者诉讼77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2,498.6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767,098.76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76,096.6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2022)黑0103民初37673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在中信银行申请的1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8日,奥瑞德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4月8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奥瑞德有限向中信银行申请的1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2020年4月9日,中信银行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银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年)字第0379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奥瑞德有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1亿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亿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

2020年4月24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1亿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义务,而奥瑞德有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0103民初3767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本院查明,哈尔滨中院已经受理了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破产重整,因此有关被告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哈尔滨中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已向哈尔滨中院申报债权,故本案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起诉。如原告中信银行申报债权未果,其可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

(十)(2022)黑0103民初9577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

被告:秋冠光电、奥瑞德、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秋冠光电在中信银行申请的1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8日,奥瑞德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4月8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秋冠光电向中信银行申请的13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2020年4月9日,中信银行与秋冠光电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银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年)字第0380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秋冠光电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元。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1300万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300万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2020年4月16日,中信银行对七台河奥瑞德的抵押权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均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抵押为七台河奥瑞德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

2020年4月24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秋冠光电发放贷款1300万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秋冠光电发放贷款义务,而秋冠光电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2022)黑0103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秋冠光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12,971,919.48元;

(2)秋冠光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信银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22年2月8日利息746,452.78元、罚息977,186.67元、复利77,651.61元;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罚息及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25%计算);

(3)如秋冠光电不能清偿上述第(1)、(2)项所列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中信银行有权就七台河奥瑞德抵押的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中河村的财产(不动产证明为黑(2020)七台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号、第0000606号、第0000607号、第0000608号、第0000609号)中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对上述第(1)、(2)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6,632.00元,由秋冠光电、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负担;公告费560.00元,由褚淑霞、左洪波负担。

(十一)(2022)黑0103民初26083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奥瑞德有限以其名下600台机器设备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4,865万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500万元,2018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630万元。2019年7月,2020年9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秋冠光电名下房产、土地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0103民初26083号,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借款本金54,960,000.00元及截止至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13,921,738.53元、罚息52,540.11元、复利483,897.42元,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65%加收50%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对本判决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机器设备、专用设备(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宾市监抵字(2018)第015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4)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秋冠光电抵押的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四街5788号门卫室(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9号)、晶体生长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20号)、晶体加工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6号)、晶体生长一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3号)、配电室(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4号)、蓝宝石衬底片图形化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3号)、蓝宝石衬底片切磨抛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0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09005292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规划214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0900529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945.91元,由被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负担;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负担。

(十二)(2022)黑0103民初26093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秋冠光电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3995万元。2019年7月,2020年9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奥瑞德有限600台机器设备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0103民初26093号,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借款本金37,640,000.00元及截止至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9,737,598.69元、罚息852,876.77元、复利267,988.19元,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65%加收50%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

(3)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对本判决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秋冠光电抵押的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四街5788号门卫室(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9号)、晶体生长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20号)、晶体加工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6号)、晶体生长一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3号)、配电室(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4号)、蓝宝石衬底片图形化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3号)、蓝宝石衬底片切磨抛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0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09005292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规划214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0900529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0803889001289997961、10803889001289896124)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6)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425.84元,由被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负担;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负担。

(十三)(2022)黑0109民初16004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创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截至2022年3月,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2,840,152.50元。

2022年3月份之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不及时足额支付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合计2,840,152.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88,848.1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止),两项合计3,069,000.62元;

(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6,1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0109民初16004号,具体内容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秋冠光电名下价值3,075,150.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创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十四)(2023)黑0109民初361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金刚石线买卖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4,684,435.96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本金4,684,435.96元,***金52,530.32元(按RP利率的1.5倍从货款到期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7日,实际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4,736,966.2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黑0109民初361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秋冠光电价值4,736,966.28元的财产。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十五)(2022)黑0109民初16003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林得曼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182,160.00元。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被告不及时足额支付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82,16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27,816.9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9日),两项合计209,976.96元;

(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0109民初16003号,具体内容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秋冠光电名下价值211,976.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林得曼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已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结合重整计划的偿还方案确认重整收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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