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体系
二、重组认定标准
三、标的资产要求
(一)行业要求
(二)重组上市的特别要求
四、支付方式
(一)支付手段
(二)支付价格
五、重组审核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机构审核
(四)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五)证监会注册
(六)审核中止与终止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2021年9月设立以来,基于其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证监会、北交所等除在发行上市方面出台一系列落实注册制、服务中小企业的规则、制度、措施外,在重大资产重组方面也积极响应市场需求,相继出台一系列既遵循现有法律框架又充分体现市场特色的规则。本文拟在梳理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各类规则的基础上,从重组认定标准、标的资产要求、支付方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系统分析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制现状,并提出个人意见供参考。
一规则体系
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规则的制定体现如下理念:
(一)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框架,充分借鉴沪深成熟监管经验,体现监管标准对接,内在逻辑趋同,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等要求。例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均在遵循已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或流程。
(二)落实注册制要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一方面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繁简适中,降低中小企业的披露成本。
展开全文
(三)支持服务中小企业,体现市场特色。相关规则的制定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在标的资产行业要求、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上有所优化,体现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追求。例如,《持续监管办法》在《重组办法》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收入规模的特点,对重组认定标准中的营业收入标准进一步设定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要求。
具体而言,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
1.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业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3.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二重组认定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规定要求,北交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在认定标准上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在遵循《重组办法》现有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三套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的收入规模特点,对其中有关营业收入的标准作适当调整,即在要求“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绝对金额同时超过5000万元。二是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即使用现金购买与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三标的资产要求
(一)行业要求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行业要求,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二)重组上市的特别要求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等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还应满足至少以下方面的特别要求:
1.经营实体应符合特定发行条件
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以上可知,仅有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两套财务标准之一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未在此引入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两条财务指标,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
2.表决权差异安排
上市公司重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即经营实体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3.限售期安排
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中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有关规定。即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但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4.减持限制
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关于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减持相关规定。即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上市前股份。
四支付方式
(一)支付手段
北交所上市公司重组支付的手段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资产,丰富了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包括:
1.资产权属要求。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2.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公司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4.不存在负面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5.以行业整合、业务转型为目的的交易要求。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6.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支付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有别于《重组办法》要求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其中,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重组审核程序
重组审核程序按照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证监会注册等程序。
(一)申请
上市公司除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报送申请文件。
(二)受理
北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上市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北交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上市公司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不予受理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2)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3)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4)上市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5)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机构审核
1.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交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2)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2.回复审核问询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重组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并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3.继续审核问询
重组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对首轮审核问询的回复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1)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2)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重组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北交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
(3)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要求;
(4)北交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4.出具审核报告
重组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对北交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
5.现场检查或核查
北交所在审核中,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本次交易涉及重组上市的,北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核查。
(四)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1.召开审议会议
并购重组委召开审议会议,对重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审议时认为需要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进行现场问询的,相关主体代表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并购重组委提出的问题。
2.形成审议意见
并购重组委审议会议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审议意见。
审议会议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法定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并购重组委可以对该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对上市公司的同一次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3.出具审核意见
北交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北交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
并购重组委审议意见同意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但要求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北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告知独立财务顾问组织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对,通报参会委员。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后,北交所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
4.审核时限要求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涉及股份发行的,北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不涉及股份发行的,北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1.进一步问询
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但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除外。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的,由北交所提出反馈问题。
2.退回补充审核
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的,北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北交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六)审核中止与终止
1.中止审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北交所,北交所将中止审核:
(1)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2)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本次交易影响重大;
(3)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4)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5)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签字人员,被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6)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7)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责令暂停重组活动,或者责令相关主体作出公开说明或者披露专业意见;
(8)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北交所同意;
(9)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1)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情形,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北交所,北交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2)因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核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照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本次交易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北交所经确认后恢复对申请文件的审核。(3)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北交所。北交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申请文件的审核。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但财务报告期调整达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重新起算。存在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符合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视为相关情形已消除。
2.终止审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将终止审核:
(1)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责令上市公司终止重组活动;
(2)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回申请文件;
(3)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4)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北交所正常审核,或者严重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或者投资决策;
(5)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阻碍或者拒绝证监会或者北交所依法实施的检查或者核查;
(7)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北交所审核工作;
(8)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两个月内消除;
(9)北交所审核不通过。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若干合规要点
◉ 新三板转板规制法律解读
◉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治理合规要点
◉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谈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救济
◉科创板发行条件法律解读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法律解读
◉新法律环境下教育企业的架构及治理安排
◉新三板挂牌公司章程制定的问题与建议
◉《九民纪要》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本文作者:唐建科 ,合伙人, 党总支副书记,空军第一航空学院法学学士。
郑州市优秀律师、郑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员、郑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执委、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执委。
执业领域:公司证券、并购重组、投融资等相关法律事务。
主要业绩:
为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豫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30多家央企、国企及大中型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或挂牌、上市、基金等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大量股权、私募基金、投资、融资等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编辑 | 张娅杰
标签: #A类央企信托-64号肇庆信托贷款集合计划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