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包括的范围交广,实践中财产的转移既包括赠与、也包括低价转让,还包括买卖等方式。
对于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非法转移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及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首先,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移财产的类型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确认;其次,是否存在恶意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加以确认。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确定新的债务人(除非符合法定情形),也不能将第三人接受转移的财产直接追回,这也是审执分离原则的体现。
既然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加以救济,那么如何救济呢?《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包括:债权人可以就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确认无效,以及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14条规定,可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2.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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