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裁决阶段:仲裁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结果,Putech Limited(第一被申请人)、九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及高禄峰先生(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地向赵忠玮女士赔偿金额为10,190,880份折合为CDR的市场交易价格。CDR的市场交易价格应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4,503,804元,由各被申请人连带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后续方案尚待研究确定,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披露的《2020年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对赵忠玮与Putech Limited、公司及高禄峰的股权纠纷进行过披露。公司将持续对后续进展进行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发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01号裁决书,就赵忠玮女士与Putech Limited、公司及高禄峰先生的持股纠纷进行了裁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仲裁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赵忠玮
(二)仲裁被申请人:Putech Limited(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及高禄峰先生(第三被申请人)
(三)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五)仲裁案件历史背景:
赵忠玮女士自2013至2018年10月任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其股份源自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禄峰向其无偿转让的激励股份及公司层面无偿授予的激励股份(后者股份来源为员工认股期权计划的可供员工认购股份)。根据赵忠玮、高禄峰、公司、Putech Limited于2018年10月就代持股份回购事项签署的《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各方确认,在该协议签署之日,Putech Limited持有的公司2,038,176股B类普通股系代赵忠玮持有;Putech Limited承诺促使公司向赵忠玮回购1,019,088股B类普通股,回购价格为5.73美元/股;在股权回购交割后,Putech Limited代赵忠玮持有的公司股权有且仅有1,019,088股B类普通股。
2019年3月,公司根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回购Putech Limited代赵忠玮持有的1,019,088股B类普通股并向赵忠玮所在的持股平台Hctech I L.P.发行相应B类普通股。股份代持还原后,持股平台Hctech I L.P.的有限合伙人Zzwtech Limited由赵忠玮女士100%持股,Zzwtech Limited对应持有公司1,019,088股B类普通股。根据公司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变动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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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约定:“甲方(指Putech Limited)代乙方(指赵忠玮)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有且仅有1,019,088股B类普通股。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自主行使前述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因此Putech Limited有权自主行使前述1,019,088股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赵忠玮的同意。根据上述协议,Putech Limited代表赵忠玮在2019年3月3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相应表决权,同意公司以回购及增发股份的形式解除并还原公司届时的股份代持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通讯往来记录,公司已在IPO申报前将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口头通知赵忠玮并告知其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安排,赵忠玮全资持有的公司Zzwtech Limited系公司经办人员联络代理机构为赵忠玮设立;此外,自2019年3月通过经办人员或公司律师多次与赵忠玮女士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联系中均对公司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予以重申。
赵忠玮女士未就上述股份代持解除及还原事项出具书面同意,未曾与Putech Limited签署《终止协议》,亦未签署Hctech I L.P.的合伙协议。赵忠玮女士曾向公司书面主张其不认同通过持股平台Hctech I L.P.的形式实现持股,即主张Zzwtech Limited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
2019年4月2日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公司将基础股票与CDR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进行转换,赵忠玮女士持有的1,019,088股B类普通股转换为对应CDR数量为10,190,880份。
(六)仲裁请求
2019年12月11日,赵忠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后经多次变更仲裁请求,最终仲裁请求为:
1、(1)裁决解除《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基于《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确立的信托关系;(2)裁决三位被申请人共同且连带地向申请人返还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金额为10,190,880份第二被申请人CDR的市场价格的130%。第二被申请人CDR的市场价格,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收盘价计算;如当日非交易日,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最近的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或者,如果仲裁庭不支持上述1(2)项仲裁请求,基于普通法,请求裁决三位被申请人共同且连带地向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190,880份第二被申请人CDR的市场价格。CDR的市场价格,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收盘价计算;如当日非交易日,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最近的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3、请求裁决三位被申请人共同且连带地承担本案中申请人支出的仲裁费和律师费。
二、仲裁裁决情况
(一)解除《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
(二)三位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190,880份折合为CDR的市场交易价格。CDR的市场交易价格应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三)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4,503,804元,由各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已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03,804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于宁杰仲裁员实际费用未发生,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5,000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申请人;
(六)本案杨良宜仲裁员实际费用未发生,被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20,000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被申请人;
(七)本案杨良宜仲裁员特殊报酬为70,980美元(税后),由被申请人承担,并已与被申请人预缴的特殊报酬相冲抵。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根据裁决书内容,申请人表述,获得被申请人现金赔付即表明其放弃登记在其名下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对应10,190,880份CDR。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案纠纷源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代理律师正在针对仲裁裁决进行研究并制定后续方案,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主张,尽全力维护公司和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后续方案尚待研究确定,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仲裁裁决亦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仍保持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充裕。公司将持续对后续进展进行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标签: #央企信托-XY i 号集合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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