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市LZ区QS投资管理2023年债权转让项目的简单介绍

余老师 177 0

一、论述题(本题35分)

材料一:

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材料二:

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

材料三:

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要规范用权》)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二、刑法(本题31分)

案情:

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 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杏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

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在该住宅,生活多日。(事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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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

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随后逃走。(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郑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 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 罪,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 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2事实一中,王某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形态),可能存在哪些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3关于事实二,王某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人住字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4.就事实三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 罪。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5.就事实四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对郑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请问这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是什么?

三、刑诉(本题30分)

案情:

钟某系A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答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三、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

1.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2.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3.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4.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四、民商诉综合(56分)

2021年1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要求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纪进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间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

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丙公司曾向李某个人价款3000万元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为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

2021年7月31日,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

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金1000万元;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问提交答辩状,认为***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没有召开股东会,但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券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1000万元,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和理由):

1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2.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金?请说明理由。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

3.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5.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6.关于乙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由。

8.请分析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裁图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说明理由。

9.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结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0.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11.如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中请法院追加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丁、戊两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教济措施?

五、行政法(22分)

2018年7月15日,经某市下辖的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甲方)与A公司(乙方)协商签订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范围包括本县县城城区、工业区,期限为20年。

二、甲方充分考虑天然气项目具有公共事业的特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乙方应保证取得足够的天然气指标。如果乙方不能保证实际用气需求,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对项目积极开展工作,签订协议12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则本协议废止。协议签署后,A公司先后获得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批复、管线路由规划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书等手续,对项目进行了部分开工建设。

2019年7月10日,县住建局向A公司发出催告:“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我市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区域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2020年6月25日,A公司参加了县燃气工作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关于天然气镇村通工程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明确管网铺设计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今年9月底前未完成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一律收回区域经营权。”

2020年6月29日,A公司向县政府出具项目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成项目开工手续三个月内完成以上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将自动退出政府所授予经营区域。"

2021年3月6日,县政府向A公司作出收回决定,决定按照合作协议中有关***责任,收回A公司在县城城区、工业区的特许经营授权,授权给B公司代表县政府经营管理,A公司不服收回决定向市政府由请行政复议。

1.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

3A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说明理由

4.请分析县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的性质。

5.县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6.法院对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判?请说明理由。

六、商法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E,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运行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一直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向A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得知E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

2019年12月,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

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A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但在双方达成约定后,A并未为丙公司在甲公司登记中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

2020年3月,A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第一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第二、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就该项提议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遂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5月,丁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分别为A、B、C、D;甲公司股东相应变更为A、E与丁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3%与96%;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A。

2022年初,A无法清偿对丙公司的本息债务,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

问题:

1.A拒绝E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A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将其股东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5.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请说明理由。

6. 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注:第五题、第六题,二选一作答。

附注:法考历年通过率:

2018年 20.13%

2019年 15.67%

2020年 13.65%

2021年 13.39%

注:根据法考客观题报名人数与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人数(A、B、C证,包括法考“二战”领证人数)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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