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9年法考主观卷回忆题
案 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由乙公司借给甲公司800万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甲、乙公司又达成了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约定到期如果不能履行债务,用甲公司的办公大楼抵债,甲公司将办公楼交付给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主张撤销该抵债合同,因为甲公司的办公楼价值1.2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还有充足的财产可以偿债,故不应支持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经营困难,为了筹钱,李某在甲公司的股东张某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借款给甲公司。张某的妻子杨某对此并不知情。
问 题
1.“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2.债权人丙公司申请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列明?
3.案外人主张债务人钱多是否构成阻碍撤销之诉的理由?
4.张某提供的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思考时间 🕗
问题及参考答案
1.“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合同。抵债物交付之前,对抵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丙公司申请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列明?
原告为丙公司,被告为甲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乙公司。丙公司未将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3.案外人主张债务人钱多是否构成阻碍撤销之诉的理由?
是。债务人有足够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即无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不得提起撤销权之诉。
4.张某提供的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否。案情中并无此笔保证负债系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之目的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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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问题,你都答到点上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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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ZBBSZP2022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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