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进行 清算 或转让全资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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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进行 清算 或转让全资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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