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良整理
2022/12/22
今日要闻
出口利好!美国决定对352项中国商品继续免予加征关税
今年前11个月车辆购置税收入2218亿元 市场关注汽车消费刺激政策
澳门:信托法今起生效 助财富管理业务发展
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CRS火了全球征税中“反避税”的8个误区
1.出口利好!美国决定对352项中国商品继续免予加征关税
当地时间12月1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决定对352项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豁免有效期再次延长九个月,至2023年9月30日。此前豁免期将于2022年底到期。这352项中国输美商品包括:热辊层压机、水过滤器、净化器、车库开关器、动物饲喂机及其配件、电动机、电机速控器、传感器、阀门、铝制电解电容器、连接器、电镀锌阳极、二氧化碳分析仪及零配件、扫描仪、为空调或供暖系统设计的恒温器、聚乙烯薄膜、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蟹肉、人造石墨、催化剂、氢氟碳化合物、人造纤维行李袋、丝绸面料、机织染色面料、聚丙烯纤维、无纺布、机动车后视镜、用于显微镜的彩色数码摄像机等商品。USTR在公告中指出,本次延期“将有助于协调进一步考虑豁免措施以及正在进行的对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施加的‘301条款’关税的全面审查”。USTR称,到明年1月17日前,将持续收集关税审查意见。本次延长加征关税豁免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请开展对美出口业务的企业认真查看公告内容,仔细核对税号和品目,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做好相应的出口安排。加征关税排除过程回顾据悉,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依据所谓的“301条款”,对价值数千亿美元的中国输美产品进行加征关税。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美国政府决定对2200多项中国进口产品豁免加征关税,以减轻某些行业和零售商的负担。而这其中,绝大多数商品豁免已于2020年年底到期。2021年10月,USTR宣布拟重新豁免549项中国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并就此征询公众意见。2022年3月,USTR宣布对这549项待定产品中的352项中国产品豁免加征关税。该规定适用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自中国的商品。
详细清单见原公告:http://www.ccpitzj.gov.cn/art/2022/12/20/art_1229557691_37191.html
2.今年前11个月车辆购置税收入2218亿元 市场关注汽车消费刺激政策
财政部20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车辆购置税收入221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2.2%。“前11个月车辆购置税偏低,反映出汽车消费刺激政策在持续发力。”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在稳增长、促消费等政策支持下,我国汽车产业克服疫情等因素冲击,呈现出恢复增长的良好态势,为稳住经济大盘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汽车销量完成2430.2万辆,同比增长3.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延续性+阶段性”优惠搭配出台,免税政策和减征政策同向发力,对促进汽车市场回暖企稳,刺激国内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其中,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2014年起我国一直对新能源汽车实施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今年9月,第三次将这项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预计新增免税将达1000亿元。为促进汽车大众消费,我国出台了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将受益范围锁定在小排量、经济型、占比大的乘用车,起到了快速有效拉动当前汽车消费的作用。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已执行的购置税减征金额已达到400亿元,预计今年总体减税金额将达到550亿元至650亿元,政策效果符合预期。新能源汽车继续实施免征车辆购置税已成定局,传统燃油车购置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备受市场关注。中汽协日前公开建议,2023年传统燃油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及地方相关促消费政策等能够继续延续,深入挖掘并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带动产业发展,助力经济平稳运行。中汽协建议中提到的“传统燃油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将在2022年底正式结束。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显示,今年6月至10月,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销量约652.3万辆,与政策实施前的1月至5月相比,环比增长20.6%。“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延续实施,对促进汽油消费和汽车消费,稳定总体消费大盘的意义重大。”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在崔东树看来,由于今年6月开始的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和2021年下半年基数偏低,2022年6月至10月的汽车消费额增长10%左右,并拉动前10个月我国汽车消费增长0.8%,恢复正增长。即使受到近期疫情冲击,仍效果良好,预期全年将实现正增长。对于如何有效稳定消费增长,中央财办有关负责人日前已经公开回应称,继续实施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推动汽车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对此,崔东树建议,以3年为期,引导购置税减征政策平稳退出,即2023年依旧实施减按5%征收,2024年实施减按2.5%征收,2025年恢复购置税征收的政策。
3.澳门:信托法今起生效 助财富管理业务发展
金管局讯:第15/2022号法律《信托法》于12月1日起生效,订定了澳门特区的信托制度,使社会大众可透过金融机构以信托形式管理财产,金融机构亦可透过信托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及理财产品,为客户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及传承,丰富澳门财富管理业务的内涵。《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条件和义务,以及受益人的保障等订定了规范。信托作为被广泛采纳的财产管理工具,委托人须透过订定合同或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移转予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按委托人约定意愿向受益人给付信托利益。受益人根据信托设立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可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管理的相关资讯。按法律规定,仅有七种实体可成为“受托人”,分别为信用机构、金融公司、财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按特别法获许可从事信托活动的其他实体。透过法律明确规范信托受托人的行为及权利义务,可保障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益。金管局表示,《信托法》的出台是澳门法律制度上的突破,为财富管理业务补充了有利长远发展的法律基础,推动澳门金融机构开发具竞争力的理财产品,同时可吸引更多境外客户,尤其高端客户在澳门进行财产管理,对发展现代金融产业,促进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至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具积极作用。后续,金管局将与专业培训机构及法律行业协会举办有关《信托法》的培训活动,让业界充分掌握法规内容,促进信托类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
4.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2年10月15日至12月16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本次案例评选范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案例。经过案例搜集整理、筛选提名、评选委员会投票和推荐等严格程序,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了十个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现将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公布如下:一、成都金创盟公司与爱华康复医院拍卖合同纠纷案 (2022)最高法民再59号基本案情:郫都区法院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爱华医院的土地及设备进行拍卖,金创盟公司竞得。国家税务总局郫都区税务局郫筒税务所要求爱华医院申报案涉土地税务事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爱华医院缴纳税款后,根据司法拍卖合同中的包税条款,要求金创盟公司承担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内的所有税款,金创盟公司拒绝。爱华医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金创盟公司向爱华医院支付不动产过户需清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法院判决:一二审法院支持爱华医院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金创盟公司仅承担除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外的税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文义解释上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权属变更无关,不属于“办理过程中”的税费;从体系解释上看,税费负担的约定系在权属变更语境下作出的,不包括权属变更过程之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交易规则或习惯来看,《拍卖公告》未对该笔税费欠缴情况进行说明和提示,金创盟公司无法自行查询欠缴情况,无法预见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其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海通恒信公司与灯笼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粤19民终10555号基本案情: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灯笼桥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由承租人灯笼桥公司承担出租人海通恒信公司的法定税负。后因政策变化税率调低,原被告双方就谁应享受税率下调所带来的收益发生纠纷。法院认定因税率下降产生的差额应由灯笼桥公司享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交易的条件是财税(2016)36号的通知及其附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合同生效后,因政策变化导致出租人成本增加,或出租人按照合同条款收到或应收款项的金额减少,出租人有权增加租金金额以保证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预期利润的实现;且该条款为海通恒信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结合案涉事实,基于公平原则,认定灯笼桥公司在承担税收上升的风险的同时,也应享有税收下调的收益。三、儋州丰福公司与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等税务行政管理纠纷案 (2022)琼97行终63号基本案情:那大税务分局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儋州丰福公司限期缴纳涉案13宗土地自1999年起欠缴的土地使用税。公司缴纳了涉案的13宗土地年限不等的土地使用税,但税务分局认为未足额缴税,故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限期缴纳税款623万元。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务分局作出《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要求公司限期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公司未提供担保,税务分局做出《税务保全决定书》冻结公司1240万元存款,并在同日作出《催告书》。后税务分局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强行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234万元。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系以13宗土地拿证的次月为起征点,没有适用关于税款追征期的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税务分局并未认定公司在限期纳税的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迹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行为,因此,采取税务保全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分局应受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四、大连辽渔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政纠纷案 (2022)琼97行终63号基本案情:大连辽渔公司不服原大连市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向大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大连市政府认为其并非适格复议机关未予受理。经诉讼,法院维持了大连市政府的认定。公司另行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大连市税务局告知该案经该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决定,因此该案应向辽宁省税务局或大连市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公司不服该告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维持了大连市税务局的告知。公司随后向国税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机关选择错误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判决: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公司在大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经过了多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法院判决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国税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由于稽查局告知复议机关不准确,以及后续非归责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耽误,不应由纳税人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五、泗县天力公司与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纠纷案 (2022)皖0111行初17号基本案情:宿州市第一稽查局认定泗县天力公司取得36家个体经营户在东海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1份为虚开,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860余万元。天力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和诉讼。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首先,《税务处理决定书》未明确虚开具体事实。其次,稽查局虽提供了34户个体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但所涉金额仅2000余万元,另有1亿余元的差额未查清。再次,其中14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的证据不足。因此,稽查局认定虚开证据不足。最后,在法律程序上,稽查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执法中出示执法证件、未提交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亦未充分保障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在复议程序中,省税务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期向稽查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属程序违法。六、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纠纷案 (2021)京0115行初635号基本案情:2011年,在功夫手擀面馆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在税务系统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2021年6月第一税务所向功夫坊面馆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面馆提出其一直正常经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第一税务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但面馆在税务文书档案系统里查不到撤销决定,相关第三方网站仍显示面馆因税收违法被处罚,故面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税务系统省级超级用户将面馆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无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违法。被诉处罚决定被撤销后,税务所应当及时在系统对相关处罚记录进行删除或标注已撤销,避免后续对原告功夫坊面馆产生其他影响,相应罚款亦应予以退还。七、淮北市天奥公司与安徽省税务局行政纠纷案 (2020)皖0111行初83号基本案情:淮北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天奥公司应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933万元。天奥公司不服向安徽省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税务局认为该公司未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和再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省税务局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随后省税务局作出的第二份《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仍然认为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再次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税务局再次以超期纳税为由驳回天奥公司复议申请,一方面与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相违背,另一方面前后两次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一致,违背了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八、楚某、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21)辽14刑终168号基本案情:被告楚某、申某系林嘉盛景公司的控制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652713.65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654718.03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307431.68元,并以该金额进行定罪量刑。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但撤销量刑部分,并对量刑部分进行重新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因林佳盛景公司是在不具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时不发生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故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为他人虚开的数额,即654718.03元。原判决认定数额不当,予以纠正,对两被告量刑依法予以调整。九、罗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2)皖18刑终61号基本案情:张某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注册成立数百家空壳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罗某等24人的介绍下,通过其控制的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至200余家公司。税款张某均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已交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2017年至2019年,罗某等人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实际经营者从张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芜湖某科技公司等公司。税款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已交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案发后,宣城市公安局认为,罗某等人在明知张某控制的公司与受票单位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至张某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从中赚取好处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特别巨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罗某移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明知下游受票企业与张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为使下游受票企业顺利结算、做成本入账、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下游受票企业从张某控制企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十、张某、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侵占、逃税案 (2021)辽02刑终368号基本案情: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恺达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且对恺达公司实施虚假纳税申报负有责任。张某离职后,税务机关向恺达公司陆续下达追缴通知,恺达公司以原实际控制人张某侵吞公司资产、离任等理由未补税款,张某与恺达公司遂被以逃税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恺达公司构成逃税罪、张某构成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对其离开公司后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行为并非全部知晓,且其已失去了对公司业务、财务的管理权限,在知晓的情况下亦无法决定公司意志、支配公司财产。而恺达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履行纳税义务是其应被追究逃税犯罪刑事责任的前提,故张某不应对恺达公司逃税犯罪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公司逃税与张某职务侵占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亦应各自承担,即公司应补缴税款,张某应退赔公司资产,恺达公司的纳税义务并未转移给张某,恺达公司仍为补缴税款的主体。
5.CRS火了全球征税中“反避税”的8个误区
CRS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其实质属于跨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即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打击纳税人通过在别国藏匿资产和收入以逃避本国税收的行为。一、CRS等同于全球征税?所谓全球征税(Worldwide Taxation),是指纳税人如果是某国的税收居民,则其在全球的收入都应当在该国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担负的这种全球纳税义务也称“全面纳税义务”或者“无限纳税义务”。全球征税本质上是一个所得税范畴的概念。而CRS实施的目的就是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实现一国纳税人在海外所持有账户的“透明化”,以便该国税务机关能准确把握其税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国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都要被全球征税。因为从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其征税对象是该个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并非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本身。如果只是持有资产,但并没有所得,自然也不会存在所得税上的全球征税问题。二、个人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才要申报?在CRS下,对于个人持有的账户,不论是新增账户还是存量账户,也不论账户余额是多少(包括余额为0或负数的情形),均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没有规定100万美元以上的账户才需要申报。对于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通常其管理的存量个人账户数量庞大,强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账户的尽职调查,合规成本较大。鉴此,CRS规定以100万美元为界点,将个人持有的存量账户区分为高价值个人账户和低价值个人账户,而且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不适用上述以减轻其合规负担为目的的程序规定,而是对所有的账户采用统一适用于高价值个人账户的合规程序(即更高要求的合规程序),而且有可能在CRS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即完成了所有存量高、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三、房产、古董字画和珠宝等不需要申报?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而并非金融资产信息,因为一个金融账户有可能同时涉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以及金融账户类别的判定密切相关,单从金融资产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报。一个金融账户如果属于需申报的账户,那么该账户下所持有的所有资产,不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均需要申报和交换。四、把钱放在美国最“安全”?美国的确不是CRS参与国,但这是否意味着钱都放到美国去就可以绝对“安全”了呢?尽管美国没有加入CRS,不属于CRS参与国,但是美国与中国在2014年就已经就《海外税务合规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实质一致。虽然中美FATCA政府间协议目前只是属于草签状态,但是中国已经被美国财政部列入“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基于此,中国的金融机构不实际进行FATCA下的合规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30%预提所得税的处罚。五、设立离岸信托没有任何意义?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资架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青睐。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是金融机构,而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被判定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则会被要求提供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但是信托被纳入到CRS下的申报体系,并不会导致信托丧失其本身具有的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等优势。从中国的角度,尽管CRS实施后,理论上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所设立信托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会被申报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是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隐秘性。因为,CRS下的所谓“资产曝光”只是相对税务机关来说,而且CRS下跨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十分严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隐秘性仍然存在,并不会公之于众。六、设立离岸壳公司不需要被“穿透”?金融机构在识别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该机构账户持有人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不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且大部分的收入都来源于利息、股息等消极收入),那么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机构账户持有人,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实际上,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大多属于上述消极非金融机构。因为这些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税或者逃避外汇管制,通常不会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很多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外贸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与境外签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并没有任何雇员和经营场所,而仅仅持有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应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是需要被“穿透”的。七、投资移民获得小国护照和税收居民身份就可以规避CRS ?由于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是以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为基础进行的,因此一些人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改变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来达到规避CRS的目的。CRS征税时代已经到来,不用逃避,不用害怕,选择新加坡正确应对。艾珆资产管理中心提醒获得新加坡EP、SP准证当日起即可立刻成为新加坡纳税居民。选择投资新加坡,可快速成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不受到CRS条例的管制。因此在CRS征税时代的来临下,选择投资新加坡,合理实现海外资产的优化配置,保护好您的财富,免去财富传承的烦恼。新加坡是以低税闻名,被誉为“东方瑞士”。新加坡是非全球性征税国家,个人的海外资产不征税;无资金增值税/资本利得税、欧盟储蓄税,个人的物业股票基金获利无需征税;并且08年已经取消遗产税。新加坡的企业最主要的税收就是利得税,但该税率非常低。新加坡整体政治局势稳定,无动荡的政治环境及金融体制。新加坡投资移民计划旨在新加坡当地企业(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协助资金充裕,有意在新加坡长期投资的高净值人士。通过投资的方式,持有新加坡入境准证,为新加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最终可全家成为新加坡永居居民。投资人投资新加坡后可快速持有新加坡入境准证,三个月内即可展开新加坡生活。投资人可快速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不受CRS条例管制,实现双重保障。项目优势:1、稳定收益投资2、赠送新加坡身份,全家快速无忧移民3、申请程序简单,无排期,快速准确办理4、无背景调查,无资金来源证明需求5、快速成为税务居民,不受CRS管制6、赋税超低,非全球性征税,无资本增值税8、全球102个CRS参与国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截至2017年10月,全球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将在2018年9月之前实现第一次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且已经有95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实施CRS的多边国际法律准则——《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账户信息就一定会在这么多国家之间自动进行交换和传递。各国之间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在具备了多边国际法律条约以及相关数据安全制度等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国在提交给经合组织秘书处的“愿意交换国家名单”中列明伙伴国。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已经有超过2000个CRS下的交换关系被“激活”,其中中国已经与包括加拿大、根西岛、泽西岛、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激活”了CRS下的交换关系。还会有更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换关系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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