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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师 138 0

2009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四川某国有控股企业部长的卫忠(化名),利用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便利,挪用国有资金1.281亿元,并交由熟人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其为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以劳务费名义套取公司资金325万余元。要求他人帮忙掩盖上述罪行后,其向四川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投案。

11月24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

【任职期间挪用公款超亿元】

据起诉书,2005年1月,卫忠被四川省某调查院(系四川省某局下属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一国有控股公司担任管理工作。后于2009年1月起,其担任该公司某部门部长。

在任职期间,卫忠负责该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运营管理,包括承担单位预决算、大额资金垫付、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等。

2009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报告、未履行转款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其擅自决定、安排出纳、会计等人从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多个账户中,采取转款和回款不入账的方式,多次挪用公款给熟人杨某某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活动。

据统计,卫忠在6年内共挪用国有资金1.281亿元人民币。上述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均已分别归还至借款账户。

【套取公款以冲抵挪用资金】

2013年至2014年,卫忠挪用公款6700万元给杨某某用于经营营利性活动。2014年12月,因项目即将结束,需要支付项目尾款,而杨某某仍有318万元未归还。经卫忠多次催促,杨某某表示无力还款。

为了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卫忠决定从本人管理的公司资金账户中套取公款,以此来冲抵杨某某未还的款项。

2015年,卫忠向公司的合作伙伴刘某某谎称内部调整资金账户,需要刘某某帮助完成资金转存。刘某某答应后,卫忠便从其管理的公司资金账户中套取325.5495万元(税后约318万元),再将钱款尽数转至刘某某挂靠的成都某建筑劳务公司账户。

再由刘某某以取现的方式将318万元交由公司会计,让其存入出纳的个人银行卡后再转入被挪用的资金账户,以此弥补杨某某未还的资金缺口。事后郑忠要求刘某某以劳务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用于平账。

2015年2月,郑忠向杨某某谎称自己通过私人借款代为归还了318万元,杨某某随后归还了50万元借款,郑忠将该款用于冲抵部分杨某某拖欠其私人的借款,并让杨某某将未还的268万元以私人借款的名义,按年息15%,出具借条。

2021年1月9日,到四川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投案前,卫忠要求刘某某助其掩盖以劳务费名义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并由卫忠以房产证为抵押,伪造成其向刘某某私人借贷,用以掩盖从公司资金账户中套取325.5495万元的贪污事实。

1月12日,卫忠主动到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纪检监察组投案,并主动说明了自己之前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卫忠的家属代其向公司归还了325.5495万元。

4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卫忠挪用公款、贪污案,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郫都区检察院认为,卫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其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公司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单位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卫忠在未受到组织调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被留置期间,又主动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均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武汉晨报记者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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