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权益计划|政信定融(成都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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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各类市场主体了解掌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加快政策落地落实,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们梳理了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今年1月—9月间的相关政策,从减税降费、资金支持、金融支持、人才就业、科技创新、权益保障六个方面提取汇总了政策要点,每项政策点标注了适用行业和企业类型、政策原文链接,并附上成都市级相关部门政策咨询电话,方便您查询使用。快和团团一起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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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篇

(共35条,包含国家21条,四川省12条,成都市2条)

(一)国家政策

1.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依法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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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外贸企业

2.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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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3.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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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4.持续优化援企稳岗经办服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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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5.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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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外贸企业

6.严防死守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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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服务业领域企业

7.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将该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部署,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领域主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简约包装情况。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引导重点生产和销售企业带头推广简约包装,积极向社会公布商品包装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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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企业

8.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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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9.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 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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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10.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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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电子电器行业企业

11.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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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12.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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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13.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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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外贸企业

14.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作。对2022年到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相关经营许可证延长到期换证办理期限。相关许可证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许可证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按原到期日延期6个月计算。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统一对满足条件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进行自动延期,相关接口地区平台应同步做好调整。“延期办”期间,相关经营许可证视为正常存续,企业可继续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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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文化业、旅游业企业

15.指导推动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完善复工复产综合保险方案和健康保险、货物损失险等疫情防控保险产品,合理设定保险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精准推送保险产品信息。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共同参与,探索建立疫情防控保险共保体,增强承保能力,有效分担风险。鼓励通过各行业协会商会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投保,提升风险保障精准度和保险业务覆盖面。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销售及宣传行为,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足额理赔,切实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保险 助力做好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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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16.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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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17.优化政府采购。放宽体育总局部门集中采购标准,体育设备及医疗设备(均为4级品目)提高至100万元;在所属直属单位部门招投标过程中,全面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限制企业以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履约等保证金,对参与投标的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金支付的执行,切实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激活力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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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小微企业

18.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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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新能源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

19.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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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20. 巩固落实降费成效。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水运市场监管,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等收费行为。(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2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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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港航企业

21.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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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二)四川省政策

1.强化清欠督导工作。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帮助量大面广中小企业降本减负渡过难关、稳定经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现2022年一季度工业良好开局的通知》,川办函〔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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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2.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时支付账款,对经认定不及时支付款项的,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川财建〔2022〕2号)

全文链接:

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7/7/a8a40749e22042f1b6f98939ac16df17.shtml

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3.加大纾困解难力度。宣传贯彻好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系列惠企政策,落实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川经信规划〔2022〕1号)

全文链接:

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7/7/1ec6d8ea4c2044ecbcaafde09d85cdd7.shtml

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4.加强服务业企业信用修复。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 抵消。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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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服务业企业(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住宿行业企业等)

5.稳定重点群体就业。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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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公办高校

6. 做好重点生产要素保供稳价。加强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过度投机炒作。 着力破解企业用工难题。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跨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欠薪行为。 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出台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完善工作联动机制,有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 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制度化政企互动机制,落实好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投诉举报试点,完善全省统一企业维权平台功能。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鼓励各地对标先进地区出台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完善政务服务等改革举措。(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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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大型骨干企业

7. 加强对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关于做好金融助企纾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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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融资平台公司

8.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建立省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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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建筑业企业

9.及时足额支付账款。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省属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增长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文链接:

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6/29/16c9f11bf97c4cc8a6fe51adf77ada0e.shtml

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10.清理取消招投标领域对中小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招投标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企业可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严禁投标保证金只允许提交现金的行为。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完成。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对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要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招标前,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明确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签订合同后,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合同备案,明确合同授予中小企业情况。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各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严禁以备案名义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灵活采取在线监督、事后抽查等方式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加大对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坚持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稳增长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2〕312号)

全文链接:

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6/30/0b6c6ea67e63452fa2578adf8f0f925e.shtml

适用企业:中小企业、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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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交通物流、外贸、金融等领域企业

12.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督促指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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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三)成都市政策

1.落实落细国家助企惠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工业平稳增长、抓项目促投资等惠企助企政策,综合运用纾困减负、激活增效等政策工具,强化普惠性和行业性措施兑现落实。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全面排查梳理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逾期账款,建立账款台账和清偿计划,明确偿还时限和金额,每月实施清欠工作调度,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成办发〔2022〕15号)

全文链接:

http://cddrc.chengdu.gov.cn/cdfgw/zqjkfz001002/2022-04/25/content_703d955d9bec4c2ebef72df0497f5aa9.shtml

适用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门槛,将预留采购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成府发〔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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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往期回顾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这些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请查收——科技创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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