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襄阳襄江城投债权1号-7号(襄江国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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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陈新松、包坤、严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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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是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面对当前国际油气价格高企,国内天然气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新形势,中国的天然气行业应如何提升自主保障能力,应对国内外能源格局调整?2022年度,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对于天然气领域的法治建设、法规政策体系完善方面做出哪些努力?在天然气领域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天然气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在岁末之际,我们精选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进行2022年的年度回顾,也期待您留言分享。具体如下表所示:

类别

序号

发文时间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主体

国家行业领域

1

2月1日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建城规〔2021〕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5月20日

《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2〕768号

国家发改委

3

6月10日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国办发〔202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相关领域

4

1月20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5

3月17日

《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能发规划〔2022〕31号

国家能源局

6

7月1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7

8月1日

《反垄断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重点政策

8

1月17日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沪住建规范联〔2022〕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

9

3月30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0

6月20日

《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琼发改规〔2022〕5号

海南省发改委

11

7月14日

《关于明确液化天然气点对点供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江省)

浙编办发〔2022〕24号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2

8月4日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浙江省)

浙城运安委办[2022]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3

1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实施细则》

桂发改油气规〔2022〕1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国家行业领域

2022年,中国天然气行业正经历从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行业发展变革。国家继续完善天然气行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重点关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天然气老旧管道更新改造等方面,在强化行业监管、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发力。

(一)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31日,住建部发布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实施办法》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落实了国家部署规定要求,更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与行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变化相适应,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对燃气企业而言,应当关注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主动公开企业概况信息。燃气企业需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企业概况信息。

二是优化信息公开方式。比如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燃气企业应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四是关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燃气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诉。燃气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2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气化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合理制定价格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及内涵,对定价方式、方法、校核周期、其他衍生服务价格管理等内容作了规范,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和“一个明确”:

一是统一定价方式。气化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转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鼓励实行“一省份一最高限价”。

二是统一定价项目。气化服务价格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其他外输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

三是统一定价方法。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制定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临时价格。

四是统一重要参数。对准许收益率、实际气化量核定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准许收益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

五是明确价格校核周期。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上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监审后的成本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可调整价格水平。

《指导意见》是国家首次专门就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制定的政策文件,为各地制定和调整气化服务价格提供了政策指导,有利于促进接收站公平开放。同时,通过实行相对灵活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有利于激发接收站活力和积极性,更好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的作用。

(三)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当前城市燃气管道老化问题凸显,影响日常保供和安全运行,特别是管道燃气事故不时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加快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明确了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的工作目标,并从四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

一是明确任务。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二是加快组织实施。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融资保障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加快项目审批,切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标准支撑,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健全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国家相关领域

除与天然气行业直接相关的国家政策,国家在相关领域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政策,比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等,对天然气行业也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密切关注。

(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本次修订后,特种设备事故指三种情形:特种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造成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定义更加清晰、简洁,取消了事故环节限制,突出了设备的本质安全,极大地提升规章的可操作性。

此外,《新规定》在事故上报方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等方面有所修改。

燃气企业应做好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如果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燃气企业将会面临事故调查乃至处罚。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其本身不可诉,而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后,如果批复包含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且成为有关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及处理依据,则该批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是可诉的。燃气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批复,结合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证据材料、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二)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2年3月17日,为扎实做好2022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天然气行业的有关工作重点主要有:

一是持续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巩固增储上产良好势头。

二是推进重大管网工程建设,加快管输瓶颈互联互通补短板和省际联通通道建设。加快沿海LNG接收站及储气设施等项目建设。

三是进一步优化天然气“压非保民”的管理措施,加强可中断负荷管理,梳理业务流程及标准,精准实施用能管理。

四是深化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五是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支持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积极推进油气干线管道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省级管网运营企业运销分离,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供气路径和供气主体。

(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四部分内容。旨在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

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规定》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表现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

《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燃气企业应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并且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四)反垄断法(2022修正)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始施行。此次《反垄断法》修改条款多,修改力度大,同时在原《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创新:增加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安全港”制度;增加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定;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如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除由执法机关责令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外,还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将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负责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将载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明确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反垄断执法力度逐渐增强,燃气企业除提高自身反垄断合规意识,也应积极构建反垄断合规体系,开展反垄断合规梳理。

三、地方重点政策

2022年关于天然气行业的地方政策频出,主要从燃气安全监管、反垄断合规、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发力,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产生影响,篇幅有限,仅精选部分地方政策分享。

(一)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建设管理、经营许可管理、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对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以规范,推动天然气与新能源融合发展。除了常规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运营管理规定外,《办法》主要的亮点内容有:

一方面,明确加氢站的经营需同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办法》参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8年;加氢站经营企业设立的加氢站,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汽车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另一方面,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

(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2022年4月1日,山东省人大公布了修订后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是自2003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后的第三次修改。《新条例》明确了一系列强化燃气用户端安全的措施:

一是规定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其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

二是明确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

三是增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四是就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违法用气行为采取暂停供气措施的情形、程序和救济作出规定;

五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此外,《新条例》适应新形势需要,增加了燃气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方面的要求。燃气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三)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6月20日,海南省发改委制发了《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行业企业可关注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具体包括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省内LNG接收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但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二是价格核定的权限及依据。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

三是价格核定的主要参数。《办法》明确了准许收益率、管网负荷率、运营资本在运行维护费中占比等重要参数的设定,其中,准许收益率原则按不超过8%确定,可统筹考虑省内实际、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四是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形式。《办法》明确了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同线同价的原则。同时,为解决监管周期中新管线价格管理的问题,办法中增加了“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已核定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的表述。

五是定调价程序。《办法》明确制定或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改委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改委提出定价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当主动向省发改委提出定价建议。

(四)关于明确液化天然气点对点供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江省)

2022年7月14日,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明确液化天然气点对点供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LNG点供的安全监管问题上,尤其是企业自建LNG供气站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管理范畴,国家层面未出台统一的政策,全国各地的做法也存在差异。在浙江省范围内,2021年,浙江省发改委等六部门曾联合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规定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作为燃气使用的LNG安全监管。此次《通知》进行了统一规定,对浙江省点供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

一是明确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牵头责任和兜底责任,负责对LNG点供经营企业(含贸易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自建或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运营的LNG点供场站设施及使用环节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指导企业液化天然气点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对于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设运营的LNG点供行为,明确由省建设厅负责监管。此规定保持了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城镇燃气经营接受住建部门监管方面的一致。

三是明确省建设厅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前述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场站设施及使用环节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相区别。

浙江明确落实LNG点供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在全国尚属首个,对于行业发展步调相似的省市具有借鉴意义。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浙江省)

2022年8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经营服务能力,完善储存、供应、配送等资源,逐步形成“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指南》就瓶装燃气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改革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是规模化经营改革应遵循安全优先、合法合规、企业自愿、公正公平原则。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可采取兼并、收购、合资重组等方式组建。改革后的规模化企业的经营,不得违反有关燃气和市场管理的法规,宜保持市场适度竞争。

二是鼓励具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整合资源,推进规模化经营,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可将储存、供应、配送等全过程实行全经营链一体化综合经营。

四是规模化整合后的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瓶装液化气行业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的领域。瓶装燃气的规模化整合引发的垄断处罚案例已有多起,如 张家界市永定区7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 湖南怀化市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 、 遵义市中心城区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等。在开展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整合经营,各参与的主体如何设置经营模式、签订合资合作协议避免构成垄断的风险,需要引起各企业的重视和关注。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革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深化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有助于进一步指导督促广西各市县做好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工作,切实保障广西天然气供应安全。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储运服务、运行调度、应急保供、监督管理、附则共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在储运服务方面,管网运营企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托运商长期容量服务申请,在保障现有容量服务的基础上对剩余容量实行公开竞争。对于托运商的短期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管网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剩余情况,按照先到先得、申请服务时长优先等原则决定容量分配。

二是在运行调度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全区范围内所有天然气管道(厂区管道除外)、LNG接收站、储气库及其附属基础设施等,都必须向所有气源方、用户公平开放,不得以产权归属等问题拒绝提供服务。

三是在应急保供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应急保供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强地方应急储备和城镇燃气储备的统筹建设、协同运营和灵活调配;完善应急保供体系,制定落实应急压减预案;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加强供需监测,提前谋划应对举措等。

四是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职责,从托运商准入、信用记录、舆情监测指导等方面加强监管。

随着油气基础设施开放的持续推进,管网运输的托运商制度逐步建立,对天然气行业的市场格局、市场秩序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给行业参与者带来更多的可能。

四、总结

2022年,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天然气市场持续发展,主要涉及我国能源结构改革、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城市燃气管道改造、合规监管等方面。

2022年出台的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较多,除本文重点分享的政策,公号过去的文章也分析过不少省、市地方政策,例如《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整合改革工作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等等。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赘述,可通过 文后链接进入回顾。

天然气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完善与经济性的提升,叠加“双碳”目标的政策约束,未来中国人均天然气消费量将有较大增长空间。

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天然气行业发展需多方齐心协力。推进国内气增储上产与气源进口的多元化;加快储运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平开放规则;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强化安全监管、遏制事故发生。中国天然气行业仍需不断推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走深走实,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2年接近尾声,相信在2023年,疫情的阴霾终会散去。祝愿行业企业在市场变革的浪潮下拨云见日,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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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王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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