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公用债权一号(山东公用建工集团)

余老师 94 0

近日有人前来咨询,其丈夫因民间借贷案件被法院判决偿还个人借款数万元,后无法偿还该笔款项,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执行局正准备对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以清偿丈夫的个人借款,咨询人认为房屋本属于被执行人共同的财产,有一半财产是属于自己的,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本次执行,分割共有房屋,以丈夫的那部分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针对以上问题,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已被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方式,是否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案外人虽对案涉房产享有共有的民事权益,但依法并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在此类案件中,对于该条的理解是,首先,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必须经债权人许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共有财产的基础关系即夫妻关系尚存在,只要婚姻有效存在,共有的基础便存在,便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其他重大理由,便不能以涉案房产未分割析产为由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那么因其对涉案执行标的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若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其可在具备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时进行补偿救济。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已被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请求停止执行,因涉案执行标的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故对要求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并解除查封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其在涉案房产中享有的民事权益,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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