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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下称“55号文”),此前相关文件废止,标志着此税收优惠的试点政策正式扩展至全国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和成长期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以及注册所在地相关优惠政策?新政出台后,嵩山资本积极研究此项政策的落地实务,力图为出资人推荐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下是嵩山资本针对在宁波保税区设立私募基金的优惠政策分析。
两类优惠政策回顾
先来“复习”一下“55号文”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再来看宁波保税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嵩山资本从权威渠道获悉,按照宁波保税区目前政策规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享受以下专项奖励政策:
注:上文按实缴额计算的专项奖励30%为举例数值,非真实数值。
按照上述政策计算,注册在宁波保税区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实际个人所得税率为20%×(1-30%)=14%;法人合伙人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25%×(1-30%)=17.5%。
同一企业可享双重优惠
企业能同时享受“财税55号文”和宁波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吗?答案是可以的!
据嵩山资本了解,注册在宁波的创业投资企业,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55号文”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政策,并在所得税抵扣后有剩余应税额情况下继续享受宁波保税区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奖励。注册在宁波保税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按照上述情况计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实际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实缴投资额70%)×20%×(1-30%);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注册在宁波保税区的法人合伙人,其实际企业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实缴投资额70%)×25%×(1-30%)。
细心的同学可能注意到了,两个政策中享受优惠政策对应的企业主体不太一样。一个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另一个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嵩山资本分析发现,在现行法规规定之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除了在名称、经营范围、实收资本、存续期限等方面需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55号文”等法规规定外,并无其他实质性区别。
在设立程序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都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备案要求。
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还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要想获得优惠政策最大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该注册创业投资企业还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呢?
在宁波保税区设立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可按照“55号文”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政策,抵扣后有剩余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继续享受当地相应的专项奖励;如创业投资企业未能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或当地税务局认定该合伙企业无法按照“55号文”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仍可按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享受当地相应的专项奖励。
综上,嵩山资本认为,拟投资早期和成长期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更有利。如果最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营符合现行法规相关规定的,其合伙人可以享受双重优惠政策;如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运营不符合现行法规相关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享受注册地相应的专项奖励政策。
以上分析仅限于宁波保税区的情况,其他注册地区要以当地税收政策和解释为准。
作者:董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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