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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29个适用要点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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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解析: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形包括:
(1)单位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2)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企业法人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3)单位聘用的人员利用单位对公章、介绍信、合同书保管不善的漏洞,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4)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5)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管理不善的漏洞,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单位场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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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解析:
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包括:
(1)非本单位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
(2)非本单位人员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合同。
(3)本单位聘用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签订该类合同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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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其因履行合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但应限于直接损失和财产性损失。
解析:
因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视为有权代理,行为人视为代理人,行为人应当向被代理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行为人追偿。被代理人向行为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请求权分类上应当归入广义侵权责任范畴。具体而言,在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更接近于侵权责任;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时,接近于***责任——行为人违反了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在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近似于违反后合同义务,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从侵权责任出发,应当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由于该损失属于财产性损失,因此更不包括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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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理由相信”是指行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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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
解析:
人民法院在判断表见代理中行为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行为成立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行为的成立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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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表见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而行使撤销权的,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
解析: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 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表见代理,即 应当允许善意相对人有选择主张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权利。在相对人选择主张无权代理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无权主张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表见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而行使撤销权的,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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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解析: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它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设定合理的范围,过分扩大家事代理的范围,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故对于下列事务,不应纳入日常家事范围:
(1)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2)一方擅自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的行为;
(3)一方擅自处理与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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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审查。
解析: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审查相关事实。
首先,夫妻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其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夫妻一方具有完全的代理权;
再次,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夫妻一方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最后,因表见代理实施的行为,应当具备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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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私刻的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解析:
行为人利用私刻的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这里的行为人包括单位员工和单位员工以外的人两种类型。
如果行为人是单位员工,其私刻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民事行为时,单位不知情,即单位没有过错,故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并从事民事行为,其效力不及于单位,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单位对于行为人的私刻公章行为明知而不反对,或者单位虽然不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单位有疏于管理上的过错,则该单位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单位以外的人,其私刻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关键要看单位是否明知,若单位不知情,则单位不应承担责任;若单位明知但不表示反对,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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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或者实施犯罪时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解析:
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或者进行犯罪活动,这里的行为人既包括单位员工,也包括单位员工以外的人。 无论是单位员工还是单位以外的人,只要单位的公章被盗,说明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单位是有过错的,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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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借用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或者实施犯罪时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解析:
行为人借用单位公章从事民事活动或者进行犯罪活动时,被借用公章的单位就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例如,行为人借用甲公司的公章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是买方,乙公司是卖方,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行为人将货物据为己有,甲公司也没有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诉诸法院。
此种情形下, 应首先确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就民事行为而言,其法律效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同时, 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人过错程度向其追偿。就刑事犯罪而言,即使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免除被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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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认定与合同效力判断的先后顺序。
解析:
从理论上看, 表见代理解决的是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判断代理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委托人的意思,属于合同成立范畴,而合同是否有效属于合同效力范畴。合同成立属于事实问题的判断,合同效力属于价值问题的判断,在顺序上应先认定合同成立后再判断合同的效力,故应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判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明确合同的当事人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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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由特许人承担。
解析: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总部与分部之间没有所有权属关系,它们之间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特许权转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特许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为了特许人的利益,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行为对被特许人自身有着密切的利益,故而这种关系超越了我国《民法典》有关代理的涵义和性质,在特许经营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理所当然地导出被特许人的经营后果应归于特许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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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行使表见代理追偿权后追偿获得的财产应归为债务人的财产。
解析:
表见代理追偿权是指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的一种追偿权。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由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的,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允许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当破产债务人作为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进行追偿。因此,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管理人行使表见代理追偿权,追偿获得的财产应归为债务人的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学45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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