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自2015年6月15日上证综指最高点到2015年8月24日2850点的日K线图。(资料图片)
去年6月至8月发生的股灾,迄今已满一年。股民所经历的刺骨的寒冷至今难以忘怀。反思股灾形成的缘由,分析市场存在的问题,对未来证券业的发展不无裨益。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对场外配资进行清理。6月15日,上证综指达至最高点5178.19,自此开始一路狂跌至8月26日的2850点,其间千股跌停场面多达近二十日。
被证监会称之为股票异常波动的事件,何以发生?究竟在制度方面出了什么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期望找出制度漏洞,提出建议,亡羊补牢亦尤可期。
改革现有分业监管体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说,配资有场内场外之分。场内配资就是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而其他的就属于场外配资,是证监会难以了解其规模的配资。配资说到底就是借钱炒股。由于参与证券公司两融业务门槛较高、标的股票有限,因此大量的资金通过场外进入证券市常这其中包括:各类资管计划的单账户结构化配资、伞形结构化信托、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互联网及民间配资。正是这些难以说清的巨额场外配资直接引爆股灾的发生。
据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发布的《完善制度设计,提升市场信心——建设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资本市撤(以下简称报告)披露,在股灾之前股市不断上涨之时,融资融券最高达2.27万亿元,信托渠道配资超过1万亿元,银行资金从2014年起大规模对接配资业务,银行理财金通过认购资管产品优先级受让两融收益权,通过分仓系统流向民间配资平台,参与股市配资。
证券律师张远忠说,证券市场是牵涉整个国家资金流的一个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对整个国家的资金流有较为清晰的掌握才能做出有效的监管决策与行动。但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证监会对整个资金流的掌握,而恰恰是这部分不被掌握信息的资金强力冲击着证券市常这部分资金大多以高杠杆形式进入股市,而这部分资金大多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许多资金的杠杆倍数等情况证监会也是无从掌握的。在创业板巨大泡沫的情况下,证监会粗暴简单的去杠杆监管政策,导致泡沫破裂,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形成股灾。
张远忠说,现行的一行三会分割监管体制,不利于各市场监管信息分享,监管机构职能进行点对点监管,无法做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监管,导致金融决策碎片化,行动简单化。
他提出,必须通过金融监管一元化改革,让监管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影子银行实行全覆盖,加大金融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与化解系统金融风险。
重新审视证券市场定位
我国股市往往表现为暴涨暴跌,只是这次股灾跌得太快,其原因均是过分投机所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说,证券市场不能没有投机,没有投机就没有活跃的交易,但证券市场也不能只有投机没有投资,更不能作为一个纯粹进行赌博交易的场所。
为此须回归证券市场的本质功能。证券市场的功能长期以来定位为融资、为国企脱困。赵万一说,证券市场虽然能够筹措资金,但其本质功能还应当定位于优化资本的配置,引导资本向效益好的公司流动,使其借助资本市场成为越来越优秀的公司,而不是将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单纯圈钱的工具。
在此前提下,反观我们的证券市场,就有很多制度缺陷而必须进行改革。赵万一认为应当推行控股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对上市公司收益的承诺制度。对实际收益与承诺收益偏离值达到一定比例,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控股股东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予以填补。
严格上市后增发股票的条件。一次次地增发股份,以至于许多上市公司将股市作为提款机。为此对增发的要求应严于首次发行。
增强公司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允许公司管理层直接持股或拥有期权。同时,应强制推行现金分红制度。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目的本就着眼于投资回报。要求上市公司须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如果连续三年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应采取惩罚措施。
他认为,中国证监会的功能应从审批转向监管,把自己从大量的审批工作中解放出来,事实上证监会也无法对自己审批的事项背书,应该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市场监管上。
改革大股东减持规定
事实上,在这次股灾中,大小非的疯狂减持也给市场形成巨大压力。张远忠说,目前的大小非减持政策不利于中小投资者。证监会对大小非违规减持的处罚权自由裁量度太大,应当进行刚性约束。
赵万一说,要增加大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是把公司推到证券市场上的推手,在公司占有重要地位,就有义务和公司共命运,保证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健康发展。为此要严格大股东减持的条件,延长大股东持股的锁定期。可以考虑将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持股期限延长至10年,将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原始股东的持股期限延长到5年。
清华大学国家研究院的报告称,现行法律在大股东减持方面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处罚机制不够完善。比如,2015年天虹商场控股股东套现获利4000万元,违反其12月内不减持的承诺,深交所仅罚了84.15万元。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报告建议对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修改,将上述人员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改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以下罚款。
减持往往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相关联。重大消息公告前减持,精准套现;或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价减持;或释放虚假信息为减持牟利铺路等等。该报告提出,增设事先披露制度,要求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在减持3个交易日前,先披露减持计划,而且必须在减持前先披露财务报告。张远忠说,这样做可以使中小投资者有优先选择权。而我国目前的事后披露,使大股东在充分拥有信息优势的情形下,再择机减持,套现牟利,很不公平。
另外,应严格限制董监高在重大事项公告前一定时间内不得买卖股票。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三个指引,在影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重大事项发生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上述人员所持股票不得变动。该报告认为,上述人员不得变动股票的时间应改为:“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开始决策10个交易日至重大事项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延长重大事项披露前不得变动股票时间,通过严谨制度细节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行为发生。
该报告同时强调,对于减持股票的规定不应止于董事、监事、高管及持股达5%以上的人,还应包括与公司利益关系密切但持股未达5%的人,即重要关联关系人。(周芬棉)
标签: #烟台市元融投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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