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对赌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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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这家民营传媒公司开始陷入混乱。
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公司)所签“对赌协议”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
正是因为这份“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去世,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查明的事实,这份“对赌协议”签订于2011年3月22日,系小马奔腾与建银投资公司签订的《增资及转股协议》的一份补充协议。
当天,小马奔腾公司董事长李明,小马奔腾的股东小马欢腾公司、李萍、李莉及其他多名原股东,以及建银投资公司在内的多名投资人(新股东)共同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
这份《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内,李明、李萍和李莉合称为小马奔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股东拟通过向李萍和李莉收购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以及认购小马奔腾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得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
同时,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作为甲方,小马奔腾作为乙方,建银投资公司为丙方(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上述的“对赌协议”,在第七条中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有限公司股权。
到了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不但未能成功上市,没过几天,实际控制人李明也骤然离世。这令小马奔腾面临崩溃局面。
2014年10月31日,建银投资公司以金燕、李萍、李莉及李明父母和女儿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金燕、李萍和李莉向其连带支付6.35亿元。其中包括建银文化对小马奔腾4.5亿的投资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
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意味着,金燕因与李明的夫妻关系而应承担李明应负的股权回购义务。但这一请求,因不属于本仲裁案的管辖范围,未被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纳。最后裁决金燕、李明父母和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金燕对记者表示,此仲裁裁决出来后,为了继承遗产来还债,她曾经努力地做财产继承分割工作,但因已经联系不上李萍、李莉姐妹,进行得非常困难。
她没想到的是,2016年10月,建银投资公司又以金燕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金燕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银投资公司提起的诉讼并非没有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第26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并不是他的附庸”
金燕为此愤慨:“我对这份‘对赌协议’完全不知情,没有签字,在小马奔腾没股份,也没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什么会是夫妻共同债务?”
据金燕讲,在李明去世后的当月,她被推选为新董事长,接手小马奔腾公司工作后才知道这份“对赌协议”的存在。几个月后,她又被李萍姐妹罢免了职位。
实际上,案件争议焦点也就在于此:因“对赌协议”约定李明的股权收购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指出,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一点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
“李明个人在小马奔腾公司增资后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其亦通过小马欢腾公司持有小马奔腾公司较多的股份,其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及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一审法院称。
同时,法院还表示:“李明并非以其个人财产运营小马奔腾公司及其系列关联公司,故金燕本人是否参与或了解小马奔腾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影响对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判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金额。此后,金燕不服,提起上诉。
“婚后我们有各自的事业,还是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意志的个体,我并不是他的附庸。”金燕说,“我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生产生活,包括我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还有我自己创办的个人独资的素食餐饮和食品公司的证明。”
面对记者,金燕直言其痛恨“24条”之规定:“这简直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
记者注意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施行以来,第24条规定一直饱受各界诟病。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因此规定而背负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部分人士还成立了“反24条联盟”,并一直努力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
在2017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指出:自2016年以来,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
“24条”有望修改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晓远告诉记者,当初的立法本意是为弥补民间借贷中的漏洞,以防夫妻合谋以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忽视了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权益的保护,导致生活中出现大量不公平现象,增加了婚姻风险”。
除此之外,“24条”中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这一规定将民法中通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举证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这相当于你没偷东西,别人偏说你偷了东西,还要你自己证明你没偷。”金燕说。
张晓远也表示,相较于没有直接参与交易,甚至完全都不知情的举债一方的配偶,债权人对于债务的事实,无疑是更为清楚的,也更容易搜集证据的。因此,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其实,针对“24条”规定,最高法在2017年已作过两次修正。第一次在2017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是金燕的诉讼代理人。他表示,综合最高法《答复》精神,本案从回购债务的性质、金燕在债务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第三人(建银投资公司)的主观态度来看,该债务都不应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晓远认为,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从债务的目的、用途,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及是否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多方面分析。
“在立法上,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所确定的基本规则,重构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夫妻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张晓远说。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此条款,近日传出了新消息。在上述备案审查报告公开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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