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正道沧桑,来源:基房通
国有产权交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等国有产权交易规定,通常需要履行国有产权交易审批、国有产权评估、进场交易、产权登记等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相关产权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TOT模式的运用一般与BOT或PPP模式相结合,通常会打包一起招标。
TOT模式一般适用于有一定收入的准公益性项目,没有使用者付费的底层项目是无法使用TOT模式的。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规定,“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产权包括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经营权转让应遵从32号令相关规定。
TOT模式中,一般涉及的是政府或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权的转让,极少数会涉及设施资产所有权和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不论怎么样,都需要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资产评估、履行审批手续并进场交易。
项目实操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用TOT项目的招标程序或者与新建改扩建类PPP打包招标代替上述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笔者认为,TOT模式下的投资项目通过法定招标程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后,在资产经营权向项目公司的转让的过程中可以不再开展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但是必备的国资系统备案、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环节还是少不了的。主要结论如下:
1.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等有关可以不公开转让的情形,项目确属可以不公开转让的情形并且得到上级国资监管的认可,可以以依法合规的招标程序为基础,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转让对价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依法合规完成产权登记。
2. 按照住建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即针对该办法提及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如果采用TOT模式的,可以依据该办法要求以招标程序确定社会资本作为经营权受让人。
3.而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提及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适用的范围仅包括BOT、BOOT、BTO,即都要有建设的环节,单独的运营是不适用的,故上述领域的TOT类项目建议还是要履行进场交易程序,不能直接以招标程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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